• 索 引 号:QZ07101-1000-2019-00058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26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19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9-02-21 09:3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办〔2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政办〔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90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按规定直接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承担,其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业主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雇工个人缴纳。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保后,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上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方可按我市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上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或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25年但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方可按我市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上述参保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未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当年度所在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当年度标准未公布时,执行上一年度的标准)为基数,每月按基数的4%划拨至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

      八、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参保服务。

      九、本通知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办〔2014〕40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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