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5-00618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5〕1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02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12-02 11:5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5〕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二)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四)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迁垃圾和装修垃圾5类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需求、谁付费”的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

    二、源头管理

    (六)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单位应落实减量责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去向管理台账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按规范对建筑垃圾进行合理处置利用,或将建筑垃圾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市城管局备案。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七)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的,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放至指定地点。

    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装修垃圾临时收集场所;做好收集场所日常管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2.与装修垃圾产生责任人(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处置、收费、投放点位、时间等信息。

    3.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理装修垃圾,及时签订合同,明确清运时间、频次、费用等事项,应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避免长时间积压;装修垃圾可转运至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统一设置的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中转场站、资源化处理厂等建筑垃圾收集场所。

    4.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园区,由所在地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园区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无物业管理的,由所在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园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具体指导投放方式。

    (八)征迁、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在施工前应科学测算拆除垃圾产生量,编制处理方案并到市城管局备案。

    1.拆除垃圾可采取运输至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或在拆迁现场再生利用处置。拆除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鼓励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

    2.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建筑垃圾需设置围挡和配置使用降尘设施,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九)个人新建、翻建自建房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向社区(村居)进行报备,自行或者委托符合要求的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社区(村居)指定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或直运至资源化处理厂。

    (十)建筑垃圾产生方要做好建筑垃圾去向台账登记,不得私自、随意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与建筑垃圾混合收集、堆放。

    三、中转运输

    (十一)从事建筑垃圾中转运营、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

    (十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建设、运营建筑垃圾收集场所:

    1.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规划建设或指定可容纳本辖区建筑垃圾排放的中转场站;社区(村居)要建立相应的临时收运点;收集场所的选址建设应合理、合规,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和群众的日常生活。

    2.乡镇(街道)应将本辖区所有的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中转场站等收集场所位置、收费等相关信息定期进行公布。

    3.乡镇(街道)、社区(村居)要做好建筑垃圾收集场所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有序将乡镇(街道)中转场站的地磅、入场监控一并接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平台。

    4.对于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少的或无条件单独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的社区(村居)应当告知所在地乡镇(街道)同意后,可通过共建共享收集场所、明确具体运营单位的方式,开展建筑垃圾收集。

    5.按照“统一收集、集中转运、委托处置”的模式,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负责将建筑垃圾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处置。

    (十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方,原则上其运输车辆应纳入泉州市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运输前应建立联单管理,按规定运送至指定的场所,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不得超速超载超限。鼓励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平台。

    四、终端处置

    (十四)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城管局申请取得相应核准文件。

    (十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智慧信息化收运平台,有序将乡镇(街道)中转场站的地磅、入场监控纳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平台。

    2.按照“公益为主”的原则,合理制定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收费信息。

    3.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做好场区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4.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拒收社区(村居)或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将接收的建筑垃圾、分拣后的非建筑垃圾进行随意处置。

    5.鼓励企业建立前端智能分拣设施设备,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市财政将根据企业前端分拣量给与一定的补贴,补贴方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十六)建筑垃圾分类消纳和处置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五、再生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主动适用市场需要,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拓展经营业务,加大再生产品开发、生产和推广。

    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再生产品使用比例,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再生产品的使用部位、最低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再生产品且用量符合要求。

    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六、部门职责

    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场所建设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加强对房屋市政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住宅小区做好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推广使用再生产品。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指导企业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

    市财政局负责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配合牵头部门适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处置配套财政扶持政策。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做好申报中央、省级预算内和超长期特别国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向项目资金。

    市资源局负责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所的用地需求;指导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公路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整治工作;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企业和车辆进行资质管理,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交通运输法规等行为;配合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在河道范围内或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整治工作;在水利项目推广使用再生产品。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车辆闯红灯、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领域再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违法行为。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园区应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负责所辖区域建筑垃圾处置的属地管理及协同配合工作;做好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场站运营等监督工作;可以为农村自建房、居民装修、物业管理等建筑垃圾产生方提供相关费用代收代缴服务;指导社区(村居)因地制宜建立符合本辖区的建筑垃圾收运方式。

    其他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十七)市城管局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十八)各乡镇(街道)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场站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市财政局按实际运输距离根据评价成绩进行“阶梯式”补助乡镇(街道)。“阶梯式”补助方式具体如下:

    1.10公里(含)以内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4元为基数,10公里—20公里(含)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1元为基数,20公里以上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元为基数。

    2.路程以实际运输路线为准,建筑垃圾量取中转场站的出场地磅数据与资源化利用企业厂区的进厂地磅数据的最小值,如中转场站的地磅无数据,应进厂地磅数据为准。

    3.补助金额、方式应根据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综合考虑,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十九)市城管局参照省、泉州市建筑垃圾日常管理规定,制定当年度的南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指标,对各乡镇(街道)的建筑垃圾中转场站及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进行指标评价。

    同时,建筑垃圾评价成绩将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农村环境卫生指标中计算。

    (二十)市财政局要将建筑垃圾转运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十一)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联合执法、考核评价、失信惩戒等工作。

    (二十二)实行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各部门应将以下有关信息互相抄告或应要求及时提供:

    1.市住建局、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涉及建筑垃圾处置的开工项目抄告市城管局。

    2.市城管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抄告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利用单位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信息。

    3.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查处违反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运输车辆时应追溯装、卸载源头,及时向装、卸载源头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抄告相关违法信息。

    4.其他各部门需要抄告的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

    (二十三)健全常态化高效落实机制,实行“全周期管理”,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市、镇、村三级网格体系建设,细化监管责任。

    (二十四)违反建筑垃圾有关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本规定由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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