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5-00512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5〕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1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重点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10-21 15:44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南安市重点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南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重点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重点公共工程的跟踪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强化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本级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跟踪审计目标和范围

      (一)跟踪审计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南安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重点公共工程建设的工作要求,通过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揭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提出建议、防范风险,切实发挥审计监督在保障资金安全、规范建设秩序、提升投资效益的重要作用。

      (二)本规定所称的重点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重点公共工程自立项批准至竣工验收结算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行为。

      (三)本规定所称重点公共工程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工程项目,包括:

      1.全部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2.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3.项目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等公共工程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重点公共工程。

      二、跟踪审计项目管理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我市相关年度重点项目清单中合理确定市重点公共工程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并做好不同年度之间审计项目计划的有效衔接。

      三、跟踪审计重点内容

      审计机关开展重点公共工程跟踪审计,重点关注前期、实施、竣工交付等阶段,聚焦项目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征地拆迁、招标投标、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造价管理、财务竣工决算等环节。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等项目审批手续。

      (二)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是否规避招标、应招标未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规评标、违规设置限制性条件,以及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签订虚假合同,或者签订合同背离招标要求等。

      (三)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概算、预算、变更、结算等全过程政府投资控制,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概算,概算调整和项目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拨付,拨付手续是否完备等。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项目“四制”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等。

      (五)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等约定做好人员配置,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的价格、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购买设备、物资和材料的价格是否合理等。

      (七)土地利用征收情况,包括土地利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等。

      (八)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照规定做好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步建设和有效等。

      (九)工程造价情况,包括合同计价条款、项目进度款支付和办理结算是否符合工程计量、计价法律法规,工程计量计价的依据是否真实、完整、合规等。

      (十)工程竣工决算情况,包括竣工验收后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规、结果是否真实等。

      (十一)以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对上述事项可以全面实施审计,也可以选择若干项实施审计。

      四、审计机关职责

      (一)审计机关对重点公共工程实施审计,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1.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重点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有关的事项;

      3.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暂时封存等措施;

      4.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资金管理使用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在审计报告反映有关事项外,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的;

      2.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3.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4.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5.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重点公共工程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1.项目建设相关环节应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或者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

      2.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3.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或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4.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5.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7.相关参建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重点公共工程资金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计机关在对重点公共工程实施跟踪审计时,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五、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职责

      (一)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公共工程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立项、预算执行、合同审核、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全流程加强监管。重点公共工程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的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

      (二)被审计单位和与重点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等参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或者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制度,严格遵守相关合同约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或付款依据,或者以接受审计为由拖欠账款。

      (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各被审计单位要切实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整改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选择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重点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并充分利用其审计成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依法参加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三)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审计质量审核管控机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人员存在审计质量问题或者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南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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