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4-00036
    • 备注/文号:南政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30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4-01-30 09:25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场站(供应点)、油库企业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区域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六)风景名胜区和山林、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溪美街道的溪美、中山、民主、长兴、湖新、白沙崎、彭美、湖美、崎峰、长富,柳城街道的新华、金街、柳东,美林街道的南美、美林、梅亭、庄顶、福溪、西美、洋美、李东(除新村外)等村(社区)(上述范围中划定限制燃放区域的,按本通告第二条执行);

      上述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和品种、规格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溪美街道城西湿地公园(详见附件1)、美林街道武荣公园(详见附件2、3)。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八22时至正月初九10时、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限放区域限放品种、规格:限制燃放区限燃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四)燃放安全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三、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并获得许可,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及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29日止,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南政〔201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溪美街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2.美林街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3.美林街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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