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3-00225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3〕1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08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链接新能源产业奖励措施(二)的通知
    时间:2023-08-08 16:33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链接新能源产业奖励措施(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链接新能源产业奖励措施(二)

      为推动我市形成新能源电池回收产业链、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和鼓励新能源企业研发成果就地转化,特制订本措施。

      一、奖励范围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现有光伏发电设备配套建设新型储能电站的企业和进行新能源领域技术研发的企业。

      二、奖励措施

      (一)支持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电池拆解和再利用业务。鼓励属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和再利用业务,按拆解或再利用业务量(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给予一定补贴。对新能源电池拆解或再利用业务首次达到500万元(含)、2000万元(含)和5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本级年度经济贡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

      (二)支持现有企业配套建设新型储能电站。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光伏发电设备配套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鼓励新能源企业建立科研创新载体。支持属地新能源产业相关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技术研发中心,对新能源领域研发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技术转化产品年度实际销售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按销售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对规上工业企业的新能源发明专利实现转化,且转化产品年度实际销售金额超1000万元(含)的(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按销售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

      三、兑现程序

      (一)申报。牵头部门发布申报通知要求,企业按时间节点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由牵头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复核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公示。审核结果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报政策条款、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

      (四)兑现。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牵头部门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由牵头部门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奖励措施与其他奖励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兑现,也可以由申请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式给予兑现。

      四、有效期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所指年度均为2023-2024年度,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五、其他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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