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3-00042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6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招商项目引荐奖励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03-06 15:3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招商项目引荐奖励措施》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招商项目引荐奖励措施

      为持续深入贯彻实施“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深入推动“大招商、招大商”,充分鼓励和调动村(社区)集体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奖励对象

      引荐南安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的村(社区)委员会。

      二、产业范围

      引荐项目须立足南安“4+2”现代产业体系,重点聚焦工业设计、高端模具、精密阀芯、检验检测、跨境电商等链条短板,拓展新型绿色建材、陶瓷岩板、高端阀门、智慧消防等产业链高价值环节;抢抓芯片、新能源、绿色低碳、预制菜、短途旅游等风口产业。

      三、奖励标准

      (一)对提供有效招商引资线索,并促成项目签订正式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且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的村(社区)委员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经引荐成功落户的项目,项目正式签约后每个年度内固定资产累计投入达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固定资产累计投入的1‰给予项目引荐的村(社区)委员会奖励;项目正式签约后每个年度内固定资产累计投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其固定资产累计投入的2‰给予项目引荐的村(社区)奖励;项目正式签约后每个年度内固定资产累计投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累计投入的3‰给予项目引荐的村(社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奖励时限截止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项目投产年度)。

      四、备案程序

      项目经引荐后一个月内,引荐村(社区)填写《南安市招商项目引荐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1),办理引荐单位备案登记手续,逾期未备案不予奖励。项目备案登记手续由市商务局(招商办)审核。

      五、兑现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持申请材料向市招商办进行申报,当年度奖励原则上于次年一月份组织申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资料:1.《南安市招商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2.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3.《南安市招商项目引荐单位备案登记表》;4.签约文本(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5.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发票(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材料。

      (二)评审。市商务局(招商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初审,再由商务局(招商办)组织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对引荐单位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确定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

      (三)拨付。由市商务局(招商办)、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并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项目建成投产纳统并经第三方机构评定后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

      (二)奖励措施与其他奖励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兑现,也可以由申请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式给予兑现。

      (三)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单位。

      (四)本措施的奖励资金作为村(社区)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支持各村(社区)乡村振兴建设。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七)本办法由市商务局(招商办)负责解释。

      附件:1. 南安市招商项目引荐单位备案登记表

      2. 南安市招商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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