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3-00016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8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1-18 10:5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闽教发〔2018〕7号)、《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泉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回头看”工作方案》(泉教建〔2022〕8号)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移交管理规定。

      (二)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落实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政策(简称“五同步政策”)。

      (三)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阶段,各相关部门应提前介入,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交付使用。发改局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立项、概算及年度计划审批;资源局负责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住建局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施工质量安全、验收的监督指导;教育局负责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市编办负责根据办园性质做好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财政局负责统筹支持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二、适用范围

      (一)南安市辖区内的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等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装修费用由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小区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市规定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项及费用。

      三、规划设计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规划、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布局规划等,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布局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对需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须明确配建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幼儿园建设及装修有关标准及时提出意见。

      (三)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须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用地纳入建设项目一并公开出让,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装修要求等有关事项条款。

      (四)设计幼儿园时应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功能需求,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及标准,规划设计和装修方案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报批。

      (五)配建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应同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同期办理施工许可证。配建幼儿园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函告教育行政部门。

      四、工程建设

      (一)幼儿园建设和装修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幼儿园建成装修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要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备案,并按出让合同建设期限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以及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住宅小区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二)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采用“交钥匙”模式,装修标准分土建部分和水电部分(具体详见附件)。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附件标准进行装修,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室内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价不低于1000元(并随市场价格调节)执行。

      (三)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也应按本规定确定的装修标准进行装修。

      五、产权移交

      (一)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所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权一律按合同原定期限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或南安市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移交过程中产生的契税、登记费等相关费用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承担。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南安市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签署接收意见,移交后应立即向职能部门移交办理权属登记的所需材料,确保配套幼儿园能够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二)配套幼儿园的接收方及产权人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税务部门及开发建设单位等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用地性质按划拨或出让、土地用途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书。

      六、管理使用

      (一)对于新开发住宅小区建设规模达不到设置幼儿园的,鼓励开发商配建幼儿园并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二)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市教育局或南安市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后,应当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三)配建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相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要求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实效和质量方面的动态管理。

      七、法律责任

      (一)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或未按规划用地条件要求建设幼儿园等违规违约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责令改正,且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产权登记,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禁止自行办园或改变用途。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及办理权属登记所需材料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190号)等规定,将失信行为作为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的重要参考,且教育行政职能部门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南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原《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9〕69号)同时废止。

      (三)装修是指室内、室外装修,且达到可直接交付使用的条件。

      附件:1.南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装修标准(土建部分)

      2.南安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装修标准(水电部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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