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2-00164
- 备注/文号:南政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30
为加强兴泉铁路南安段安全管理,保障兴泉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南安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兴泉铁路线路两侧违法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对无证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兴泉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南安市公安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兴泉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严格审批,做好日常监管,确保不产生铁路安全隐患。
四、兴泉铁路沿线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严格履行属地职责,除做好对本辖区单位、企业、个人的铁路安全宣传教育外,还要与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9日。由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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