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0-00209
    • 备注/文号:南政〔2020〕43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05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0-11-06 11:44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额定功率≥ 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5m-1;额定功率< 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8m-1;林格曼黑度级数≤1,或不能有可见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域

      在下列区域内(含闭环界限的道路),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及使用。

      溪美街道:中山街-武荣街-新华街-溪美街-普南路-柳新路-长兴路-长安街-湖新路-柳城路-湖中路-商会街以内的区域。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措施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要求,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二)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禁用区域内禁止高排放的和无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及使用,应急抢险、抢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三)对违反本通告,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场内车辆等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具有唯一性,编码规则全国统一,环保标牌跨区域有效、各地互认。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领取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并按规范要求固定环保标牌。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告由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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