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0-00114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0〕33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16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工业用地外)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收支管理,增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强化土地成本管控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土地出让价款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预算收支管理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成交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按规定期限将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市财政,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价款一并缴入市财政。对未按规定全额缴清的(含违约金),不得核发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市财政,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二、土地出让成本核算范围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收储补偿价款相关材料审查,市财政局作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部门,要事先介入土地收储成本的核算。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报批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与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经批准的与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四)相关土地取得费用及成本。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支出。
三、土地出让收入基金(资金)提取
(一)土地储备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余额的20%计提。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05〕20号)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6〕152号),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每平方米6.15元计提。
(三)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的5%计提。
(四)业务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余额的2%计提。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从以下三个方面计提资金保障被征地农民:
1.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每亩4.5万元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即土地成交价款)中提取1%的资金;
3.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每亩960元计提安置补助费(今后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六)廉租房建设资金。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等九厅局《关于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7〕10号),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的2%计提。
(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事项的通知》(闽财综〔2011〕70号),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余额的10%计提。
(八)教育资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76号),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余额的10%计提。
(九)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余额的25%计提。
(十)偿债资金。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余额的5%计提。
四、明确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及各项基金(资金)后的余额作为出让收益部分,进行市、镇两级分成。
(一)市区规划区内,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全部与周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片区改造建设发生的成本捆绑,成本摊销前暂不分成。整体核算后的余额部分由市政府与街道办事处按7:3比例分成。
(二)列入省级、泉州级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包括水头、仑苍、罗东、梅山、洪濑,市政府与小城镇按4:6比例分成。
(三)石井(不含芯谷园区)、丰州等镇规划区内,市政府与镇政府按6:4比例分成。
(四)官桥、诗山、金淘、码头、康美、英都、省新、霞美等镇规划区内,市政府与镇政府按5:5比例分成。
(五)上述区域以外的,市政府与乡镇政府按2:8比例分成。
(六)享受出让收益比例分成的乡镇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补助村级基础设施建设。
(七)属于市级产业基地范围内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不进行市、镇两级分成,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五、其他事项
(一)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要根据土地市场情况统筹考虑,相关费用在出让收入中优先扣回。
(二)属于收储旧用地进行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优先列支收储成本;属于捆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片区改造建设净地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入优先确保捆绑项目建设成本的支付。
(三)乡镇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部分并入项目建设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项目债务资金,剩余部分再根据现行财政制度分级安排。
(四)属于利用贷款和专项债券用于基础设施形成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再由市镇按规定比例参与分成。
(五)属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收储后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属于国有企业或市级集体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收储后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出让收入由市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议确定分成比例拨付原用地单位,用于职工安置和企业发展。
(六)未经市政府授权,任何单位对外签订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涉及开发、经营和收益分成的有关协议均为无效协议,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的成本核算、出让分成均不予以纳入。
(七)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政办〔2012〕8号文同时废止。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直有关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利局、应急局、审计局、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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