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0-00060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0〕44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14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4-15 09:33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推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9〕59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南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市属国有企业本部及市属国有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各乡镇及市直有关部门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各乡镇及市直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予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酬等。

      二、工资总额预算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一)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1.市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市属国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市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增长或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增长或相应下降,且企业负责人不得核增次年基本年薪及当年绩效年薪。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3.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出现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确定;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出现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在企业具备工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按照不超过20%确定。

      4.市属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5.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政策性安排、经市政府批准统一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经市政府批准,按年度业绩考核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工资预算单列。

      (二)合理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选择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最多不超过4个。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市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2.主业以不具体从事对外经营业务,发挥重大决策、资产管理、投资控股、战略管理等功能或作用的企业,或以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任务或重大投资任务为主要目标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

      3.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企业,在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事业中发挥支撑和保障作用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

      4.金融类市属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5.文化类市属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其中,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三、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

      (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市属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色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序,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执行。

      (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确定方式

      1.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

      2.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剔除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因规模性减人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3.对于新组建的市属国有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三)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

      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属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报人社部门认定后,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年度工资总额可视情况在不同年度进行调剂,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四)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进行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四、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1.市属国有企业在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2.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要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1.市属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泉州市、南安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措施,围绕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统筹考虑,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2.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同类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并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并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3.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的业绩考核制度,确保所有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差距。

      4.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积极探索以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来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

      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同时要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督指导。人社、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

      (二)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和过程管控,按规定及时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三)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四)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属国有企业每年应主动将上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社、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执行国家、省、泉州市、南安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的协同,形成监督合力。

      市属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退回违规发放的工资,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市属各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办会同人社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直有关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办、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城管局。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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