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300-2020-00059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0〕41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10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实施意见(修订)
    时间:2020-04-10 16:5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管理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出租方”)在保障正常办公职能履行和生产经营前提下,将闲置资产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经营,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优化配置国有资产;

      3.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4.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

      (一)出租方式

      1.国有资产出租采用公开招租,统一进入南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方;

      2.重大招商项目或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出租。

      (二)租赁期限

      1.商业用途国有资产首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含五年),特殊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2.工业用途国有资产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八年(含八年)。

      (三)租金底价

      租金底价依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值确定,与出租方案一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四)进场公开招租及原租者优先权

      实行公开招租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向交易中心申请进场公开招租,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运作程序和规则,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公开竞价,以最高报价确定租金,最高报价者为该资产承租竞得人。在同等条件下严格履行租赁合同的原承租者可以行使优先承租权。

      三、国有资产出租程序

      (一)出租方案制定

      各单位要对拟出租国有资产合理制定出租方案(对已出租的资产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制定出租方案),方案要明确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方资格要求、是否给予原承租方优先权、租金收取方式、承租方承租国有资产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不得转租第三方、资产维护等事项。

      (二)出租方案报批

      各单位制定的招租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商业用途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或以协议方式出租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出租方案实施

      各单位按经批准的出租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出租工作。

      (四)租金收入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属国有企业租金收入纳入企业的经营收益核算;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资产管理单位在收到款项的5个工作日内,负责申报纳税并上缴财政专户。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资产管理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主动作为,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进行专项登记、实行专人管理,督促承租方履行协议相关条款,同时应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说明;对承租方承租后的装饰装修要严格管理,确需装修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并在协议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确保出租资产安全经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负责承租资产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停止租赁的资产,单位要向主管部门、国资管理部门说明资产停租原因;对闲置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位要及时上报国资办汇总,由市国资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部门、系统国有资产出租活动加强监管;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活动的指导协调,建立我市国有资产租赁市场“黑名单”制度,对在国有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租方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我市国有资产租赁;对国有资产租赁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对违反本意见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或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对闲置一年以上且期间资产管理单位未积极盘活处置的,或对租赁到期的国有资产被占用,不采取措施清理移交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资产管理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除显失公允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外,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原租约中显失公允、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及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合约,出租单位应尽快清理并按本实施意见整改到位。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单位)闲置、出租资产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分期分批将闲置公房经营管理权划至市属国有企业,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属沿街店面、产权清晰的资产,原则上由市国资管理部门收回转为“经营性资产”。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出租行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2〕74号)同时废止。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