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0-00025
    • 备注/文号:南政〔2020〕3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05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2-06 09:54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帮助全市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切实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总分行直贷项目、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单列指标等方式扩大信贷总量,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5家大型国有银行普惠性小微贷款增速高于20%。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企业,各银行业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积极采取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征信保护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将银行业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与其业绩考核、监管评价挂钩。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南安银保监组、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帮扶困难企业,合理控制并不断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至2020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0.5个百分点。积极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南安银保监组、市财政局

      (三)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南安银保监组

      (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宽融资担保门槛,对受疫情影响的被担保企业由市财政负担担保费。企业通过市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转续贷的,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一点五收取。对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制造业相关企业,由企业申请,市金融服务公司可以按日万分之二收取企业历史欠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南安市贸工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安市金融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五)持续开展“百名行长进企业”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南安银保监组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六)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等各项国家减轻税费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

      (七)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3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

      (八)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减员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重点企业(经工信部门认定),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

      三、减轻企业运营负担

      (九)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十一)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省、泉州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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