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19-00371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19〕256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27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1-02 15:28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物流协会、港航协会,各运输企业:

      为推进交通强市建设,进一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快速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合上级有关扶持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一)道路运输业

      1.鼓励运力新增。在我市依法取得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主营业务为道路运输业的公路货运法人企业当年新购置牵引车总价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予以奖励10000元、25000元;新购置配套集装箱挂车且牵引车与挂车比例在1:2(含)以上的,购置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挂车搭载货柜长度20呎、40呎,分别按2000元/辆、3000元/辆给予奖励;其他总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辆车奖励2000元。

      2. 鼓励企业创新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推进“互联网+”交通运输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

      (二)水路运输业

      1.鼓励企业运力新增

      企业新建或从市域外购买船龄在15年以内(含),且在我市入户、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每载重吨奖励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0号)奖励标准执行。[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下同)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2.促进企业规模发展

      (1)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的再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已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2)鼓励道路水路运输企业重组兼并,做大做强。由我市两家(含)以上(运力规模均为未达到10万载重吨)水路运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企业,给予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企业在重组后运力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新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3. 航运企业购买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的运输船舶入籍本市时,船舶交易费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补贴。

      (三)港口集装箱运输

      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生产发展,进一步完善港口基础设施,提高港口吞吐能力。加快发展石井港口集装箱业务。开展各项业务奖励标准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8〕142号)规定执行。

      二、加大水运金融支持力度

      (一)贷款利息补贴。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单艘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建造或者购置完工船舶的实际支出),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按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二)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融资租赁的船舶必须是在政策期间内新建成的自有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南金融机构要把水路运输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并加强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船东提供各类授信及其他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建立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水路运输企业的信贷规模。对水路运输企业从市域外购买运输船舶入籍我市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方便,并根据该船舶的评估价格,尽量按不低于50%~60%的比例给予贷款。

      三、优化公共服务环境

      (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南安市现代物流协会、南安市港航产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与政府无缝沟通的桥梁作用及行业引导作用,不断完善行业经营行为规则,规范物流行业发展。

      (二)营造运输发展环境

      一是做好行政服务延伸。税务部门严格落实“营改增”相关政策,为网络货运经营者(物流园区、公路港)、水路运输经营者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在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方面予以支持。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入驻其互联网物流平台的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管。

      二是优化城乡配送管理。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鼓励统一物流快递配送车型,有序放宽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及停靠限制, 设计货物运输绿色通道。逐步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支持在乡镇、农村开辟或延伸物流运输线路,新建、改造物流服务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鼓励物流企业向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的乡镇综合服务站租赁店面等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相关租赁费用按年度给予50%的补助,但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是促进物流资源整合。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战略联盟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合作共同体,推进城市物流枢纽设施建设和统筹运营管理。鼓励制造企业对仓储、包装、流通加工和配送等物流环节实行外包,重点支持大型企业和第三方“云仓储”物流运输企业合作,相关合作协议约定物流运输费用按年度给予10%的补助,但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是支持物流发展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更。对采用第四方物流平台互联网+物流企业方式经营的物流公路港,优先保证土地用地指标;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已列入中央部委、省政府重点项目的龙头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将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并由市领导挂钩企业,负责协调解决用地问题。

      (三)建设网络服务平台

      加快发展网络货运物流平台,支持第三方物流、智能仓储及城市配送快递、农副产品生鲜冷链、企业集采售后服务等专业化互联网物流服务平台建设。对入驻我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且在平台内有独立经营场所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在平台上年有效交易信息达到12000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励由园区业主统一按年度汇总申报。

      (四)引导规范融资环境

      一是创新融资工具,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二是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制定尽职免责认定标准,解决不愿贷、不敢贷问题。三是整治不合理抽贷断贷,清理融资不必要环节和附加费用,严肃查处存贷挂钩等行为。四是鼓励行业、企业共同出资组建融资担保机构,解决航运企业融资问题。

      (五)提升相关配套服务

      一是在石井或水头镇区规划预留建设海员大楼建设用地,为企业、船员营造良好环境。二是进一步拓展国内航线,打造南安海运品牌,引导企业发展外贸航线,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大对金澎客运直航客源,开辟对台北、基隆等主要港口货运双向直航航线,做大规模,抢占台海运输业务份额。

      (六)加快专业人才培引

      一是鼓励本市院校、行业协会及相关培训机构加大物流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二是将高级物流专业人才列入我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并支持参评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

      (七)发展绿色交通运输

      1.鼓励运输企业购买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绿色环保运输工具,及时淘汰老旧车船。

      2.公安部门要依法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强制报废,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补助奖励相关规定

      (一)申请流程。凡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在每年3月31日前申请上一年度补助兑付,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予以兑付。

      (二)奖励额度。每年对道路运输业单家企业的补助和奖励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限。

      (三)奖励条件。符合以上优惠补助补贴及奖励政策的企业,须在我市经营满12个月,同时承诺自取得补助之日起5年(含)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本市,且5年内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保持并提升车辆拥有量和吨位数运力规模水平,其年度车辆数及总吨位数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水平。否则,不得申请办理优惠政策兑现手续,已办理的和享受奖励的货车《道路运输证》在5年内被运输管理部门注销的(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应全额退还所得补助补贴及奖励资金。水路运输企业所属船舶(含享受运力规模奖励的船舶)须落户我市连续时间满5年以上(含),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企业或所属船舶未满5年迁出我市的或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企业须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本意见所指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一般干货船(干货船)、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木材船、冷藏船。液化气船按1立方米换算成1载重吨核定。 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为准,购买船舶包括法院拍卖的船舶,船龄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

      每个运力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以2018年12月31日企业运力规模为基数,扣除在政策期间企业申请奖励时已注销的运力。

      五、其他说明

      (一)本意见涉及的补助项目与我市其他补助项目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二)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个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不得享受该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补助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涉嫌犯罪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获得补助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含)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我市,在承诺期内迁出的,须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

      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度的补助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6〕357号)同时废止。

      七、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南安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海事处,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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