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19-00287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19〕176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06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9-09 09:32

    水头镇、石井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安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海湾管理保护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在安海湾西侧(南安)、围头湾石井段推行“湾长制”。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陆海统筹、湾区统筹、河海共治,以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重点,突出源头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长效治理,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海湾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海湾健康、实现海湾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以改善海湾生态环境为导向,加强管控,维护海湾生态功能。

      2.坚持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有机整体,坚持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并重,统筹考虑海域和陆域各个环节,推动区域联动、河海联动,增强海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系统性、协同性。

      3.坚持问题导向、因湾制宜。立足安海湾、围头湾实际,实行一湾一策,解决好海湾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保护,建立健全海湾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海湾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

      (一)水质目标。到 2020 年,南安海域水质稳中趋好,水质优良(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16%,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二)污染治理目标。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完成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场)的清理、整治和关停;实现海水养殖排水全面达标。

      (三)保护修复目标。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15%。切实保护水深 20 米以内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落实增殖放流,严格控制新增海水养殖,现有的不投饵、无污染的贝、藻类维持现状。

      (四)风险防控目标。摸清本市沿海区域突发性事故风险源状况。完成沿海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健全完善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重要海域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体系。

      三、组织体系

      (一)湾长设置

      全面实行“湾长制”,由政府分管同志担任行政区域总湾长;水头、石井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行政区域内湾长,建立市、镇、村湾长及湾区专管员四级体系。

      1.市级总湾长。设立市级总湾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全市总湾长,负责领导全市“湾长制”工作,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湾长履职进行督导。组织协调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海湾管理保护职责;研究解决“湾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2.镇级湾长。水头镇、石井镇设立镇级湾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湾长制”工作。

      3.村级湾长。水头镇、石井镇要以沿海湾建制村(社区)为单元设置村级湾长,由村主干担任,具体负责开展辖区内相应海湾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解决突出问题,指导、督促辖区内湾区专管员日常工作。

      4.湾区专管员。由水头镇、石井镇根据辖区内海湾区域实际情况招募并管理湾区专管员,负责村(社区)所辖海湾区域的日常巡查、法规宣传与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海(湾)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工作。原则上每名湾区专管员负责一个村(社区)湾区管理。

      (二)“湾长制”办公室设置

      市、镇两级设置“湾长制”办公室。

      市级“湾长制”办公室由市资源局会同水利局、林业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城管局牵头组建,负责“湾长制”工作的具体运行,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法律法规宣传、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市级“湾长制”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资源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4名,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水利局、林业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各一名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督查室、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各1位副科级干部兼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并确定一名股级干部为联络员。

      镇一级相应设立“湾长制”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关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1.实施最严格围填海管控措施。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管理。严格管控新增围填海项目报批,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完工的项目要依法重新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责任单位:市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发改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2.加强涉海项目监管。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严格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审查。(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发改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泉州市南安海事处,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3.严格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管理有效衔接,打造生态开放安全的美丽岸线。(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发改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泉州市南安海事处、福建省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围头湾港务管理站,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二)保护海湾生态系统

      1.大力加强湿地保护。通过建立保护制度、开展常态化巡查监测等措施,不断强化重要保护区域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林业局、水利局、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2.加强海洋渔业水域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严格执行捕捞“双控”制度,加大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网具清理整治力度,建立禁用渔具和违规渔具长效管控机制。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增殖放流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南安海事处、福建省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围头湾港务管理站,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3.强化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对沿海工业园区和石化、化工、冶炼等存在环境风险的行业,开展企业环境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船舶与码头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南安海域溢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构建风险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场监督局、资源局、商务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泉州市南安海事处、福建省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围头湾港务管理站,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三)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

      1.全面排查入海排污口,加强入海河流整治。建立完整的入海排水口清单,取缔非法以及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强化陆源入海污染物管控,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控制。强化入海河流河长制工作,开展流域综合整治,减少氮磷等污染物入海量。到2020年底,大盈溪等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责任单位: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2.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推动海水滩涂养殖污染整治,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规范工厂化养殖企业管理,排水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监督抽查,杜绝违禁药品使用。2019 年底前,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进行清理整顿。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3.健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4.海洋垃圾污染防治行动。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清除现有生活垃圾堆放点和填埋场,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按照陆海统筹、河海共治原则,针对主要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开展海洋垃圾综合治理。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实现近岸海域和入海河流垃圾常态化防治。(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四)深入整治陆源污染排放

      1.加强城镇污染治理。进一步排查辖区内现有废水外排企业及其达标情况,强化废水外排企业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按照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或排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要求。(责任单位:水利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2.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开展依排污许可证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五)完善执法监管体系。

      1.完善海湾监管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日常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海湾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市政府法制办、泉州市南安海事处,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2.强化综合执法力度。加强围填海情况监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强化岸线巡查、日常执法巡查和疑点疑区核查,重点整治乱捕乱养、乱排乱放、乱倒乱采、乱行乱游、乱填乱建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林业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文旅局、市政府法制办、泉州市南安海事处,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3.对重大违法用海案件挂牌督办,严格依法追责问责。落实海湾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装备和经费,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对经批准的涉及用海项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动态掌握实施进展,防止擅自变更用海方式、扩大用海范围。对完成围填海的,督促海域使用权人限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林业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市政府法制办、泉州市南安海事处,水头镇、石井镇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狠抓组织推动。相关乡镇、部门要严格对照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把实施“湾长制”作为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保障“湾长制”有序推进。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担负起海湾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各级“湾长制”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将湾长确定事项真正落到实处。各“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对承担的任务事项要认真研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具体推进措施、量化关键指标、控制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要求。

      (二)狠抓制度建设。建立湾长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湾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重大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对“湾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建立“湾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通报“湾长制”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调度湾长确定事项,强化组织指导、协调联动,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

      (三)狠抓考核问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水头镇、石井镇及各部门要把海湾湿地保护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 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攻坚行动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予以严肃问责。

      (四)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在海湾沿岸显著位置设置湾长公示牌,标明湾长职责、海湾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综合治理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舆论宣传和公众参与。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局、应急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海事处、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围头湾港务管理站,贸工农国投公司、交通集团、南翼港区,泉州芯谷南安分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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