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19-00283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95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0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安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泉州市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部署要求,落实市委《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的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现代化新南安的新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守底线、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统筹发展和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均等化程度,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把“守住底线”摆在民生工作的优先位置,优先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发展需要;把握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标准,严格落实到位。立足市情,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
统筹城乡,促进均等。统筹配置公共资源,重点向经济落后地区、薄弱环节、特定人群倾斜,切实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补齐城区、镇、村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协调发展。
制度规范,提高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形成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全力而为,做出实效。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公共服务的发展指标、标准水平,跟踪评估重大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有效防范风险,尽力而为满足实际需求,量力而行保障有效供给。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总体健全,项目体系更加完备,服务供给总量持续增加,结构进一步优化,规模和质量能够满足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需求,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公共教育
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市民基本文化素质。
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统一的“三免一补”政策,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子女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十三五”期间,全市规划中小学建设发展项目90个,规划建设面积24.1万㎡,拟增加学额2万至2.7万个。
促进高中教育量质齐升。加大普通高中建设投入并向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倾斜;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并发放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力争到2020年,建设省级高中课改基地1-2所,省级示范性高中1-2所,重点培育2-3所福建省、泉州市特色高中,培育5所本市特色高中。
推进学前教育普惠化。加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构建以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推进0~3岁早期教育试验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到2020年,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全市幼儿园的占比分别达50%、85%以上。
强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市域内高职院校提升办学水平,支持鼓励我市各中职学校与省内高职院校开展中高职衔接交流合作,共同培养现代南安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种技术人才,建设一批职教集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发挥南安市职工实训基地作用,引导中职学校在各自的优势专业设立“现代学徒制”试点班。
发展继续教育灵活开放。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建立有利于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实施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计划,推进我市继续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建设三级社区教育网络基地。建立覆盖市镇村的老年教育网络。
三、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鼓励以创业带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就业失业登记证实名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建设,按照省市有关部署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跟踪扶持等服务。优化产业创新平台布局,加快创新平台和示范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大本营。高校毕业生和劳动年龄人口免费享有创业咨询指导、培训、项目推介,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十三五”期间,为600人次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把各类劳动者纳入职业培训范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引导中职学校与企业共建员工培训中心,推行“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新型培训模式。探索建立“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健全完善职业资格制度。
开展就业援助工程。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十三五”期间,免费帮助400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以及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基本社会保险
构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建成城乡一体、服务供给多元、服务方式多样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
社会保险政策制度。继续实行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医保基金泉州市级统筹、垂直管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工伤保险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纳入标准统一、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着力推动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待遇异地领取、直接结算。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序衔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范围。
五、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重大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和突发急性传染病联防联控,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健康南安”建设。
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依据常住人口规模、服务半径等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深化基层医改,发挥医保基金杠杆作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基层首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完善妇幼健康服务。完善新型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一站式”服务,重点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加快建立区域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宫颈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
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推进“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食品安全产业链全过程监管,强化源头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行食品药品企业安全承诺制。强化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互联网食品药品销售监管和药品安全风险防控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发布制度。
六、基本社会服务
建立完善基本社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兜底保障能力。
建立社会救助机制。促进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再就业、社会保险等制度政策相衔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统一城乡救助供养标准,建立救助标准增长机制。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扩大职工医疗互助参与率和覆盖面,增强职工医疗互济互助能力。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逐步建立市县镇村四级联动的救助网络。
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逐步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物价补贴制度,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及社区未成年人保护网格体系建设。
提升养老服务层次。逐步完善高龄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推进社会事务发展。推动婚姻登记标准化和婚姻信息数据库建设。制定完善儿童收养能力评估办法及收养后回访制度。加快构建惠民公益殡葬服务体系,加强殡葬文明建设,巩固遗体火化率,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做好优抚安置工作。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和城乡同一标准制度,提高优抚安置对象待遇水平,拓展安置渠道,做好退役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复退军人服务机制。
加强法律援助建设。加强法律援助便民窗口、“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七、基本住房保障
构建层次丰富、形式多样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常住人口基本住房需求,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建立以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机制,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驻南部队官兵、烈士遗属等优先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群体纳入保障体系。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编制棚户区改造2018-2020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分期分批实施推进。将棚户区改造与生态修复、城市修补有机结合,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重点镇。
农村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其他贫困农户解决住房安全保障问题。力争2019年完成排查的存量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2020年实现巩固提升。
八、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进一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全民文化素质、身体素质。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推进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加快建成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及规划服务中心等设施,完善公共文化设施,提升农村基层文化硬件设施。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一批非遗项目申报国家、省非遗名录。实施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工程,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加强南安特色公共文化服务,办好元宵文化艺术节等贴近生活、参与度高的文化活动。
推进广播影视建设发展。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地面数字电视网、高性能宽带信息网等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建设,提升高清内容供给能力。加强全市地方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大政务、公共服务、民生信息、区域特色文化内容等服务性栏目节目制作力度。推进广电网与互联网深度融合。
提升新闻出版传播深度。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加快推进实体书店或各类图书代销代购网点覆盖乡镇。健全农家书屋建设、管理、使用长效机制。
加强群众体育设施建设。增强全民健康素质,城乡居民国民体质达标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建成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体育设施体系,城市社区建成“15分钟体育健身圈”,农村公共体育设施提档升级,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5平方米。
九、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友好型社会环境,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采取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加大对发生重大疾病、重大变故残疾人的临时困难救助力度。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2020年巩固提升。
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社保服务。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援助。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和发展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就业工作。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最低缴费部分资助政策,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残疾人康复、教育、文体和无障碍服务。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扩大到14岁。残疾人基本型辅具补贴实现全覆盖。泉州市级在省辅具补贴制基础上实行叠加补助。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施泉州市扶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工程。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加快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扎实推进计划实施和监督评估,促进政策和项目落地。健全工作协调和责任落实机制、考核评估体系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做好行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与本实施方案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和公众评议机制。
(二)推动社会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拓展公众参与路径与渠道,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分析和实施效果满意度调查,推动实现需求表达和反馈双向互动。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计划实施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适时梳理评估重大民生工程,及时纠偏改错。
(三)强化资源保障
创新服务有效供给,改革管理运行机制,转变政府服务职能,提升政府社会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升财政保障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发各类基本公共服务人才资源。完善配套政策体系,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设。
附件:1.南安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2.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3.南安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发展指标
附件1
南安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主责单位 |
一、基本公共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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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免费义务教育 |
义务教育学生 |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
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教育局、财政局 |
免费提供教科书 |
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含字典)由省级财政负担。地方免费提供教科书由市级财政负担。 |
||||
免费提供作业本 |
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
2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寄宿生及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寄午餐学生 |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寄宿生及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寄午餐学生提供每生每年1000元的营养餐补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本级财政负责,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教育局、财政局 |
3 |
寄宿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对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
市教育局、财政局 |
4 |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低保、优抚、孤儿和残疾儿童 |
全省平均资助比例按在园幼儿人数的3%确定,可结合实际适当向贫困和老少边岛地区倾斜。资助标准分两档:第一档为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幼儿、孤儿或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予以资助;第二档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予以资助。 |
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教育局、财政局 |
5 |
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
适龄儿童、少年 |
符合条件的学生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免费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政策资助范围。 |
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作业本由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含字典)由省级财政负担。地方免费教科书由市级财政负担。 |
市教育局、财政局 |
6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受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0%确定。 |
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
7 |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含民办中职学校) |
涉农专业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每生每年2400元,非涉农专业省属学校补助资金标准每生每年2600元,非涉农专业省属以外其他学校补助资金标准每生每年2100元;其它特殊专业,全日制艺术类专业学生、医药卫生院校全日制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技工学校高级技工专业学生,省属学校补助资金标准每生每年分别为4800元、3200元、3800元,省属以外学校补助资金标准每生每年分别为3600元、3000元、3200元。 |
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
8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资助标准分两档,第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第二档每生每年1700元。 |
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教育局、财政局 |
9 |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 |
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600元。 |
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教育局、财政局 |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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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免费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财政局 |
11 |
创业服务 |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
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人行南安支行、财政局 |
12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使城镇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财政局 |
13 |
就业见习服务 |
2019年起,见习对象为16-24岁失业青年 |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单位)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 |
由见习单位和本级财政负责。 |
市人社局 |
14 |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
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登录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体验、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财政局 |
15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参加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财政局 |
16 |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
所有单位和个人 |
免费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财政局 |
17 |
劳动关系协调 |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5%以上。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财政局 |
18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财政局 |
19 |
劳动保障监察 |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司法局、法院、财政局 |
三、基本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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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
企业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16%,企业职工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8%;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16%,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 |
市人社局 |
2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省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3元,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
省政府定基础标准,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对于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的比例分档补助。市级财政按照省定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分“12%、10%、8%、6%、5%”五档对各地进行补助。 |
市人社局、财政局 |
22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以上。 |
用人单位缴纳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纳月工资总额的2%,基金支付不足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
泉州医保局南安分局、市财政局 |
23 |
职工医疗互助 |
南安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法定在职年龄内) |
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本单位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职工参加。参加机关类、企业类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产生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按政策规定全自费后,分别按按60%、50%计算支付补助金。 |
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泉工〔2019〕1号),补助金从全市归集的医疗互助金中支出。 |
南安市总工会,各乡镇(街道)、系统(产业)工会(总工会),各基层单位工会 |
24 |
生育保险 |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用人单位 |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0.7%(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以内。 |
泉州医保局南安分局 |
25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员、驻南安武警总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持有本市居住证(暂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在南安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5%”比例分档补助。 |
泉州医保局南安分局、市财政局 |
26 |
失业保险 |
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2020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6万人。 |
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按照《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95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由3%降至2%的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按照《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从1.5%降至1.0%(即单位缴费由1.0%降至0.5%,个人缴费0.5%不变)。 |
市人社局 |
27 |
工伤保险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补助、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补助等。参保人数2020年达13.2万人。 |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
市人社局 |
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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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居民健康档案 |
城乡居民 |
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75%以上。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29 |
健康教育 |
城乡居民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30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5%及以上。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31 |
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9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95%。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1%以下。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32 |
儿童健康管理 |
0-6岁儿童 |
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85%。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33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 |
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早孕建册率、产后访视率逐步达到85%以上。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34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7%。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35 |
慢性病患者管理 |
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全市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60%。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36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确诊的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在册患者管理率逐步达到85%及以上。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37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城乡居民 |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服务。逐步覆盖90%以上的乡镇。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38 |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案评估等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逐步达到90%。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39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65岁以上老人、0-3岁儿童 |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饮食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60%。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50%、50%”比例分档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40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随访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000以下,随访和规范管理率达90%。 |
本级财政负责,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41 |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
本级财政负责,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42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城乡计划怀孕夫妇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 |
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43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居民 |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
本级财政负责,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健局、泉州医保局南安分局、财政局 |
44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45 |
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省级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低保对象每人每月200元;从2015年起,我市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低保对象每人每月300元。 |
省级奖励扶助金标准部分,省级财政按80%补助,市、县财政各负担10%;高于省级标准部分,市级财政按20%比例给予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提前奖励扶助 |
农村男55-59周岁、女50-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我市农村计生家庭夫妇 |
省级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低保对象每人每月200元;从2015年起,我市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低保对象每人每月300元。 |
省级奖励扶助金标准部分,市、县财政按3:7分担;高于省级标准部分,市级财政按20%比例给予补助。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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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
从2018年起,省级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49-59岁每人每月610元,低保对象每人每月900元;6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10元,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000元;从2013年起,泉州市将计生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节育手术并发症二级各等次每人每年4800元。 |
省级特扶金标准部分,省级财政按80%补助,市、县财政各负担10%;高于省级标准部分,市、县财政按3:7分担。 |
市卫健局、财政局 |
47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持续加强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的监管强度。 |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类负责。 |
市市监局、财政局 |
五、基本社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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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年均增长按国家和福建省“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实施。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4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教育救助。 |
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民政局、卫健局、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 |
50 |
医疗救助 |
重点救助对象:第一类特困人员;第二类低保对象、孤儿、国家省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与重点救助对象同。 |
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及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孤儿、省定扶贫标准下的低保对象和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00元;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有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 |
医疗救助支出由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疾病应急救助支出由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市级财政结合省级财政的补助情况,对县级分档补助。 |
泉州医保局南安分局、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残联、财政局 |
51 |
临时救助 |
家庭对象: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在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与家庭对象一致。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52 |
受灾人员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应急局、财政局 |
53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 |
市司法局、财政局 |
54 |
特困(低保)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
具有南安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失独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人;原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特困重度失能老人。 |
对符合标准的对象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护理补助。按照国际通行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S)和家庭收入情况评估服务对象,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30%比例补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55 |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引进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或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居家养老基础服务。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56 |
低保老人高龄补贴 |
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人 |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津贴。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30%比例补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57 |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 |
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免费享有临时基本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市区均设有标准的救助机构。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58 |
困境儿童保障 |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各地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 |
本级财政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其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由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民政局、卫健局、教育局、残联、财政局 |
59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
本级财政负责。 |
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 |
60 |
基本殡葬服务 |
支持国家殡葬政策家庭 |
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未知名遗体"基本殡葬费全免,对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提供优惠服务。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61 |
优待抚恤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
按照贡献与待遇相一致、公民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的原则,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他们有按规定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按分项全省基础标准和省级分担比例补助。 |
市退役军人局、财政局 |
62 |
退役军人安置 |
退役军人 |
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和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定额补助。 |
市退役军人局、财政局 |
63 |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按照贡献与待遇相一致、公民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的原则,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负责。 |
市退役军人局、民政局、财政局 |
六、基本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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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
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以下。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参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80%以下确(约)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依申请减免。 |
中央、省给予资金补助,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
市住建局、财政局 |
65 |
城镇棚户区改造 |
符合条件棚户区居民。 |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
中央、省给予资金补助,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自求平衡。 |
市住建局、财政局 |
66 |
农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以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家庭。 |
充分发挥农民在危房改造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和银行信贷等多渠道筹资机制。按照分级分类补助标准,在中央每户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省级再给予分类补助。 |
按照属地原则,由本级政府负总责,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省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
市住建局、财政局 |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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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公共文化 设施免费开放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其中公共图书馆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其他公共文化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县级以上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提供免费开放时段,每周开放时段不少于14小时;县级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设施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定额补助。 |
市文体旅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财政局 |
68 |
送地方戏 |
农村居民、中小学在校生 |
县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不少于1个专业戏曲等文艺院团;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公益性文艺演出,每个乡镇(街道)每年有5场以上戏曲或文艺演出。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争取每年让中小学在校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戏曲演出。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体旅局、教育局、财政局 |
69 |
收听广播 |
城乡居民 |
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完善县、乡、村三级联播联控体系,建立县、乡、村有线、无线、卫星等各种手段综合覆盖的应急广播系统;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
省、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共同负责。 |
市广电局、财政局 |
70 |
观看电视 |
城乡居民 |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地面数字电视未覆盖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中央1、7套,本省、市、县新闻综合类频道各1套)。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广电局、财政局 |
71 |
观赏电影 |
农村居民、中小学生 |
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广电局、财政局 |
72 |
读书看报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室)、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公共图书馆(室)人均藏书量(不含电子文献)不少于1.3册(件),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年新增公共图书馆藏量不少于0.06册以上,人均到馆0.5次以上,年开展流动图书服务不少于50次;农家书屋配备的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根据不同阅读需求,增加图书品种数量;县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4TB;公共图书馆组织阅读下基层流动服务,年开展下基层的流动服务不少于50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适时更新。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体旅局、城管局、财政局 |
73 |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
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
创排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化的文艺作品,每年不少于1个;收集整理少数民族资料;开展少数民族庆典、祭祀等非遗传承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建设少数民族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根据当地群众需要提供少数民族语言阅读辅导。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委统战部、市文体旅局、财政局 |
74 |
参观文化遗产 |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
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体旅局、财政局 |
75 |
体育场馆开放 |
城乡居民 |
有条件的公办体育设施(含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免费项目或有关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不少于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定额补助。 |
市文体旅局、教育局、财政局 |
76 |
全民健身服务 |
城乡居民 |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体旅局、教育局、城管局、财政局 |
八、残疾人基本服务 |
|||||
7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
为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生活困难补贴为困难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困难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每名轻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 |
“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补贴经费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外,其他类对象均由本级财政负责,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民政局、残联、财政局 |
78 |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
经个人申请,符合闽民保[2016]289号文件规定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补助。 |
市民政局、残联、财政局 |
79 |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
持证残疾人 |
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非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一户多残家庭中的轻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50 %。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本级财政负责,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局、泉州医保局难安分局、残联、财政局 |
80 |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
残疾人家庭 |
对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搬迁和危房改造优先安排,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本级财政负责,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个人自筹等方式相结合。 |
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残联、财政局 |
81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全市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重度肢体残疾人 |
支持开展残疾人居家养护、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为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未享受当年省级居家养护项目,建档立卡贫困重度肢体残疾人(含国定、省定、市定标准)和当年5月31日前纳入低保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发放每人每年1000元居家养护补助。十三五期间,计划为近4000名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
本级财政负责,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财政局 |
82 |
残疾人康复 |
有康复需求的0-14岁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 |
实施精准康复服务,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 对0—6岁患有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孤独症或多重障碍的儿童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实现全覆盖,补贴标准按照省级标准执行;对7—14岁贫困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实现全覆盖,补贴标准按照省级标准执行;对7—14岁患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孤独症或多重障碍的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实现全覆盖,补贴标准参照省级标准执行。市级对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助听器在省级补助标准上分别提高50%和100%。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 |
83 |
残疾人教育 |
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 |
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从学前至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实施泉州市扶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工程,就读高中(中专、中等职业教育)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及以上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电大、远程等非全日制教育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自学考试单科成绩累计每合格5门的补助1000元。 |
本级财政负责,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教育局、残联、财政局 |
84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城镇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十三五期间,计划为1400名残疾人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
本级财政负责,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人社局、残联、财政局 |
85 |
残疾人文化体育 |
残疾人 |
能够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
本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文体旅局、南安广播电视台 |
86 |
无障碍环境支持 |
残疾人、老年人等 |
推进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争创文明城市。公共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县级以上政府、残联组织网站、政府公益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有条件的话,南安广播电视台开办新闻手语栏目,增加播出时间和栏目。推进影视剧、文艺节目、网络视频和音像制品加配字幕。电信企业为听力、语言、视力残疾人优惠或免费提供特定的信息消费优惠政策。 |
市、县级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负责。 |
市文明办、残联、文体旅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南安广播电视台 |
备注:本表格中的省级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上;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区、管委会。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指省级财政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助经费。
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
重 点 任 务 |
责 任 单 位 |
1 |
完善南安市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机制。 |
市发改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 |
推动基本公共教育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市教育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3 |
推动基本劳动就业创业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市人社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4 |
推动基本社会保险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市人社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5 |
推动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市卫健局、市监局分别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推动基本社会服务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市民政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7 |
推动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市住建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8 |
推动基本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市文体旅局分别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9 |
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市残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 |
开展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1 |
重点帮扶特殊困难人群。 |
市民政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2 |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 |
市公安局、发改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3 |
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提高区域服务均等化水平,夯实基层服务基础。 |
市财政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4 |
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增强其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
市委编办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 |
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支持其承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和政府委托事项。 |
市民政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6 |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市财政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7 |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市财政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8 |
鼓励发展志愿和慈善服务,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
市民政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9 |
加大财政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市财政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 |
加强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培训。 |
市教育局、人社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1 |
促进公共服务人才合理流动,提升基层人员能力。 |
市人社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2 |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3 |
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
市市监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4 |
加强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强化社会信用体系支撑。 |
市发改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5 |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推进统计信息库建设,开展年度统计监测。 |
市统计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6 |
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 |
市发改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附件3
南安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发展指标
指 标 |
2016年 |
2020年 |
基本公共教育 |
||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
98.64% |
99% |
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
1.9 |
9.0 |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万人次)* |
0.4 |
2.5 |
基本社会保险 |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84.5 |
﹥9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7.4 |
﹥95 |
基本医疗卫生 |
||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
3.49 |
16.00 |
婴儿死亡率(‰) |
2.51 |
7.00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3.67 |
9.00 |
基本社会服务 |
||
养老床位中护理型床位比例(%) |
10 |
30 |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
10 |
﹥50 |
基本住房保障 |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万套)* |
2.0857 |
2.1857 |
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以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家庭等农村危房改造(户)* |
0.0659 |
2016-2019年完成0.1191万户和2020年上级下达任务数。 |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
||
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万) |
0.8 |
1.0 |
文化馆(站)年服务人次(万) |
8 |
10 |
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 |
98.55 |
﹥99.5 |
国民综合阅读率(%) |
80.8 |
﹥85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
40 |
42 |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80 |
﹥95 |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89.89 |
﹥80 |
注:带*号的主要发展指标为“十三五”期间的累计数。
市直有关单位:市委统战部、编办、文明办、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城管局,法院,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残联,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南安分局,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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