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19-00269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91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19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8-20 11:3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代建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快推进我市的城市建设,提高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国企代建

      本规定所称的国企代建,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承担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管理责任。

      二、实施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每年度建设计划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1.全部使用市级国有资金的,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2.未全部使用市级国有资金但市级国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

      3.市级国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含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前款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建设单位具有项目建设管理能力且无须实行代建制的,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书面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二)市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维护、维修、完善项目可暂不实施代建制。

      三、代建申请和代建单位的确定

      已经市政府明确工作职责的国有企业可在职责范围内直接承担项目代建任务。项目代建单位的确定遵循择优选用、高效快捷的原则。项目代建申请及批准流程具体如下:

      (一)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经建设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二)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经建设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代建工作主要内容

      项目代建实施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阐明具体的代建方式,市发改局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时予以明确。项目代建工作应包含以下主要事项:

      1.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的依法确定工作。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编制管理。

      3.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管理。

      4.项目前期阶段包括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所需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5.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管理。

      6.项目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事项的依法招标采购。

      7.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含工程预算工作等)。

      8.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

      9.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和保修维修管理。

      10.项目的工程结算编制及实施管理(含结算审核工作等)。

      11.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12.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和资产的移交。

      项目代建分为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其中1至4项为前期阶段,5至12项为实施阶段。

      五、代建费和代建资金

      (一)取费标准

      1.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代建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具体为:

      (1)经批准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投资概算×3%;代建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2)经批准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概算-5000万元)×2%。

      (3)经批准投资概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250万元+(投资概算-1亿元)×1.5%。

      (4)经批准投资概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850万元+(投资概算-5亿元)×1%。

      (5)经批准投资概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1350万元+(投资概算-10亿元)×0.5%。

      (6)经批准投资概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费限额标准为1850万元+(投资概算-20亿元)×0.2%。

      2.代建单位,同时作为项目融资主体的,支取代建费用的同时,可以支取代建融资费用(按项目建设同期融资成本+合理融资回报率)。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经建设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项目代建融资费用;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经建设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项目代建融资费用。

      3.因项目性质、建设难易程度和责任分配等因素,需超过以上取费标准的,在对应概算费用控制额度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费用标准,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发改、财政等市直部门讨论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

      4.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实施全程代建的,代建单位可计取100%的代建费;非全程代建的,前期阶段与实施阶段的代建费分别按照3:7比例计取。

      5.代建费应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纳入项目概算。代建项目不再列支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应按代建合同约定将代建费支付给代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代建单位应计取的代建费中提取管理费。

      (二)代建费支付

      代建费的支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前期阶段代建费占代建费总额的30%。在项目施工图审查完成前支付额不得超过前期阶段代建费的80%,项目工程开工后再支付前期阶段代建费的15%,余额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

      2.实施阶段代建费占代建费总额的70%。在项目竣工验收(注:水利行业为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不超过实施阶段代建费的80%,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再支付实施阶段代建费的15%,余额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

      3.建设单位单方终止代建项目实施的,应根据实际建设进度,按照完成的比例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费。建设单位单方调整项目规模、工期的,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对代建费进行相应调整。

      4.原则上,上述代建费用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一年内全部结付清。

      (三)代建项目资金的支付

      代建项目资金的支付按下列规定进行:

      1.代建单位作为项目融资主体的:

      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支付参建单位相关款项。

      2.代建单位不作为项目融资主体的:

      (1)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向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账户。

      (2)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支付相应款项。

      六、代建合同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建设单位

      1.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2.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投资控制要求,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

      3.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和代建单位的工作安排,及时出具授权文件,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相关审批手续。

      4.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代建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

      5.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

      6.审查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及时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代建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7.参与项目竣工验收与工程移交,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后评价。

      8.协助属地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完成房屋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取得有权属机关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9.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局。

      10.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代建单位

      1.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2.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指派符合要求的代建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专职从事该项目管理工作。

      3.严格管理委托事项的各项工作,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工期要求,完成代建项目各项控制目标。

      4.及时制定代建工作计划并提交建设单位确认。

      5.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编制及报批手续。

      6.组织开展施工、监理的招标及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等代建事项,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应合同。

      7.及时办理其他基建手续。

      8.按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属地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房屋土地征收工作。

      9.组织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移交工作,负责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的质量维保工作。

      10.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11.配合处理好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

      12.房建等需办理产权的建设项目,需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产权手续。

      13.代建合同终止后60日内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代建事项总结报告。

      14.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三)代建合同

      项目的代建合同采用住建、交通、水利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代建合同范本,对代建项目中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具体行为、奖惩措施等事项进行规范管理。代建合同中对建设规模、内容、投资、质量、安全、工期、代建费用等控制性指标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四)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管理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等事项。

      2.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变更设计。

      3.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甩项或增加项目投资。

      4.将代建事项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或分包。

      5.选择参建单位过程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要求及代建合同约定。

      6.与参建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五)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更换的,由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发生应由代建单位负主要或直接责任事故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更换代建项目的负责人,被更换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代建项目负责人。

      七、奖惩规定

      (一)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1天,建设单位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2~5‰。

      (二)项目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建成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局、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结余资金的10%~30%,具体的奖励办法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他结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三)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建设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绩效考评。

      八、代建制监管

      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的配合工作。

      1.市国资委应牵头组织住建、交通、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等考核制度;市住建、交通、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自明确行业代建项目考核内容、标准、方式及奖惩办法,建立代建单位和代建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代建单位的代建资格、代建信誉、代建业绩等进行统一考核。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监管、效能等部门配合参与代建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决定抄送市发改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发改、行业主管、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

      3.建设单位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工期延误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4.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无条件组织施工单位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5.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市效能、督查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6.市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审批部门应将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环评、可研、初设及概算等批复文件抄送代建单位。

      7.代建单位应牵头各参建单位做好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市应急部门应依法追究代建单位的责任。

      8.鼓励金融、保险企业提供代建项目保险业务,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九、其他事宜

      1.本暂行规定由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职责负责解释。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镇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市直有关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财政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南安市贸工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园区集团、交通集团、城建集团、泉州市南翼港区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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