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19-00218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19〕131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26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6-27 09:0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把老祖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7〕1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1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保护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和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2019 年起明确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绩效考核,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纳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单位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和文明乡镇创建考评体系;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校)、党委(党组)中心组等阵地载体作用,文物主管部门领导和专家定期上党校(行政学校)讲台,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文物保护利用意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政法委、党校,市财政局、文体旅局,市效能办

      (二)健全文物安全协调机制。市、镇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文物保护重点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重点问题。加强文物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我市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存在的问题;每年对我市文物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撑。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

      (三)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自2019年起,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文物、民宗、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市文物主管部门要与各文博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民宗主管部门要与宗教类的文物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教育主管部门要与系统内有管理文物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与各村(居)委会、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各乡镇(街道)指定文物安全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市教育局

      (四)加快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市文物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要重视并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今年内要完成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公布工作,并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全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及“多规合一”一张图工作,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五)加强文物安全源头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文物、住建、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要建立土地储备、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涉及文物审批联动机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要完善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制度,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定。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

      (六)强化安全督查与责任追究。市文物主管部门每年要牵头组织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乡镇(街道)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公安局,市法院、检察院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坚持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主导、文物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共管的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格局。

      (一)落实部门共管责任。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督监测工作。

      市文体旅局履行全市文物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文物相关审批和报批手续,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文物安全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督促A级旅游景区落实安全措施,保护文物及其环境风貌不受破坏。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指导各地各相关单位做好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市属宗教场所的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督查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会同文物、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安全检查。

      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负责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全市涉台类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会同文物主管部门重点做好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和宣传研究工作。

      市发改局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和基本建设审批权限,负责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和相关文物保护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审批;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积极向国家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市教育局定期开展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推动文物保护进校园;负责做好本系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支持开展文物保护管理空间技术应用、科技考古、数字环境考古、不可移动文物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领域的合作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市公安局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盗捞水下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督促全市公安系统对在侦破各类案件中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依法依规移交归口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文物保护类社会组织登记,与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审查地方性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指导和监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将《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列入普法计划;配合、指导、督促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文物保护法》宣传普及活动,指导全市文物保护的依法治理工作。

      市财政局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保护和安全经费投入;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向上级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项文物保护社会基金。

      市自然资源局将文物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审批的重要内容,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用地时,事先征询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在土地储备时,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把文物保护纳入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文物保护规划情况、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时,将文物保护规划定线落图;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事先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将文物保护纳入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查)的重要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一切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活动;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责令有关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市住建局对负责的城市建设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城镇建设中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查处违反文物保护规定工程。

      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公路局在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农业项目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时,应事先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或指导项目业主对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并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主管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林区、湿地范围内古墓葬、古石刻、革命史迹等文物的保护工作,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古树名木、湿地保护的关系。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配合文物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所管理的烈士墓、烈士陵园等革命文物保护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文物专项资金、文物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文物主管部门的文物安全生产工作,会同市消防综合救援大队、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纠正、查处文物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负责指导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全市文物安全消防宣传、检查和演练,处置突发消防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文物经营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依法依规查处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依法查处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古玩旧货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对依法没收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移交文物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纠正、查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违法建设问题;负责督导职权管辖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筑整治和环境治理;负责协调、配合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税务局按照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落实好博物馆、纪念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优质服务工作。

      海丝商报社、南安广播电视台负责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其他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本系统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和安全职责。

      (二)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文物、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旅游、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文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2次,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市文体旅局、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三)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及倒卖、走私文物活动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收藏文物以及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通报案情、移送案件。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法院、检察院

      (四)严查法人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约谈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

      三、突出直接管理责任,严格日常检查巡查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法定代表人、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指定文物安全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

      (一)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各乡镇(街道)所有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完善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报本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予以公示。未定级文物点也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完善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习《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二)明确巡查责任分工。文物主管部门与文物执法机构共同承担文物安全执法巡查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负责我市各级各类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巡查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拉网式的巡查工作(每年每个文物点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文物开展巡查工作;文物管理使用者负责对本单位开展日常巡查。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规范日常巡查要求。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市文物主管部门要开展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

      (四)强化责任人员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常性地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普及业务知识,提高文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博物馆和不可移动文物(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培训,民宗部门负责组织对所管理行业中不可移动文物(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培训。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五)加强安全保卫联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务必作为乡镇(街道)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纳入基层派出所治安巡查范围,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设立警务执勤点,加强巡逻守护。文物保护单位要配备安保人员,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公安局,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六)配备文物管理员。大力推进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不可移动文物标识牌的设置,配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员。乡镇(街道)要利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要聘请文物管理员,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每日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要落实文物安全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文物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要落实兼职文物管理员相关报酬,将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财政局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切实加强市文物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明确职能配置,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位。

      (一)加强监管力量。强化市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文物监管责任,核定文物专职人员编制,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文体旅局

      (二)依法履行职责。市文物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依法落实文物执法职责。

      责任单位:市文体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提升执法水平。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培训,加强行政执法和文物鉴定专业人才培养。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文物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执法水平。

      责任单位:市文体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五、深化法治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创新普法宣传形式,丰富活动载体,扎实推进文物领域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一)加强普法教育。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充分借助“国际博物馆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专项主题活动平台,利用专题展览、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形式,普及文物政策、法律、法规、执法动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利用培训会、座谈会、工作例会等形式,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司法局、文体旅局,海丝商报社、南安广播电视台

      (二)强化宣传引导。鼓励各类新闻媒体、文人乡贤、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和挖掘文物文化内涵,通过好栏目、好报道、好文章、好故事等,讲好文物故事、阐释家乡历史,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文体旅局,海丝商报社、南安广播电视台

      (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畅通举报、投诉、咨询渠道,鼓励群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鼓励成立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缓解基层文物保护力量薄弱压力。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民政局,团市委

      (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管理,支持合法、合理利用。对于文物价值大、分布范围广、管理难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安保公司进行管护,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巡查看护。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

      六、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安防设备设施

      持续加大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应用力度,推进人防、技防有机结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文物安全工作科技水平。

      (一)推进文物平安工程。结合我市文物现状,争取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支持,有序推进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三防”设施不断完善。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财政局

      (二)加强防护设施建设。建立文物保护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需的安防、消防设施设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公安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三)加快信息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监控平台建设,并及时对接福建省文物安全在线监管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查。对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要建设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对文物建筑和易被盗的野外文物构件要建立远程监控,及时会同市公安局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并上传至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配合泉州加快文物信息数据库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设置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监控平台,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文体旅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直有关单位:市委组织部、政法委、编办、台港澳工作办公室、文明办、新闻出版广电局、民宗局、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党校,市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文体旅局、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效能办,法院、检察院,团市委,海丝商报社、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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