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4-00081
    • 备注/文号:南政〔2024〕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0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官桥镇余丰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4-03-21 16: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南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将《南安市官桥镇余丰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于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2月17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建议76条(有重复意见),归纳总结意见共7条。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现将归纳整理的征求意见和对《方案》拟作出的修改意见回复通告如下:

      一、关于要求就地安置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片区更新改造规划,原则上在征收范围内就近择地进行建设、安置。

      二、关于空地征收补偿问题

      回复意见:空地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住宅或店面。对于已批未建的合法宅基地,及属于“一户一宅”的多批少建合法宅基地,可根据已批未建土地面积,按4100元/平方米的价格照顾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关于简易房、搭盖应给予安置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应全部认定问题

      回复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持有相关手续,对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对2020年7月3日后建成的,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批准建设的层数认定;未按批准层数建设的,三层及以下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三层以上部分不予任何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

      未持有相关手续,在符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2014年1月28日前建成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可补偿面积。对2014年1月29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建成的,建筑面积少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超4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可补偿面积,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材料费补贴。对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五、关于私人自建住宅补偿标准偏低,要求予以提高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若干意见和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2〕9号)规定,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五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私人自建住宅补偿单价系在五家评估公司依法进行评估后通过截尾均值方式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关于店面路段分类问题

      回复意见:店面路段分类是由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通过现场勘查,结合各路段租金水平、商业氛围等各方面因素评估后分类所得。

      七、关于增加老人生活费补助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参考我市其他片区做法,为照顾原居民老年人的生活,属住宅产权户的被征收人如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其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家庭户籍成员(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离退休人员)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当月起,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生活费补助。在临时过渡期间有新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该项补助自符合条件当月起发放;在临时过渡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老年人,一次性发放1200元的生活费补助。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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