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4-00079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4〕1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0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南安兴屿贸易有限公司地块划拨补办出让有关事项的请示》(南资源〔2024〕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安兴屿贸易有限公司地块按照南政办〔2019〕114号有关规定核定应补交出让金为264.60万元×0.45=119.07万元。
二、同意由你局与南安兴屿贸易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补交的出让金自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
此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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