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3-00238
- 备注/文号:南政〔2023〕2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南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将《南安市体育中心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于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建议75条(有重复意见),归纳总结意见共10条。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现将归纳整理的征求意见和对《方案》拟作出的修改意见回复通告如下:
一、关于要求就地安置问题以及安置房屋质量与商品房一致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片区更新改造规划,原则上在征收范围内就近择地进行建设、安置。该片区采取安置型商品房进行安置,房屋由开发商建设后政府回购进行安置,质量与商品房一致。
二、关于要求建设宫庙祠堂等民俗活动场所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片区改造规划,统一规划、合并建设、统一安置。
三、关于私人自建住宅补偿标准偏低,要求予以提高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该价格系片区内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是由评估公司评估得出,无法再进行调整。
四、关于私人自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需支付的补差价偏高,要求降低的问题。
回复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给予一定减免。
五、关于私人自建住宅总一层、总二层可安置面积调节系数偏低,要求提高调节系数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六、关于简易房、搭盖应给予安置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七、关于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应全部认定问题。
回复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持有相关手续,对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批准建设的层数认定,未按批准层数建设的,三层及以下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三层以上部分不予任何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
未持有相关手续,在符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2014年1月28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可补偿面积;2014年1月29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超4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可补偿面积,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材料费补贴;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八、关于用住宅面积置换店面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九、关于工业用房补偿偏低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十、关于要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南安市体育中心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成立了历史问题处理调解组,负责做好历史征迁问题、历史信访问题的衔接、化解和处置工作。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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