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3-00127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3〕2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6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4-26 09:31

    金淘镇人民政府:

      为确保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制定了《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建设步伐,进一步拉动区域经济发展,本着维护土地和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金淘镇第二水厂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省干线横八线(省道S312)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工程(北环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8〕157号)和近期我市辖区内在建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迁安主要原则

      (一)用地控制原则:在项目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再安排其他项目用地,不再新(续)批采矿点,禁止其他企业法人或个人新(续)建建(构)筑物、栽种多年生树木、果树等。

      (二)一次性征收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项目用地实行一次性征收。

      (三)土地、房屋面积及地上物确认办法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金淘镇负责辖区项目红线图内的土地及地上物、房屋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2.征地红线图内,土地、地上物清点及房屋面积、结构认定由测量公司、村主干、驻村工作队、权属人(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房屋装修认定表由村主干、驻村工作队、权属人(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项目业主及项目办负责最终审核及签字(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完后)

      3.土地、房屋面积、地上物汇总应当由镇、村、测量单位、评估单位及权属人等共同认定、签字确认。

      (四)地类认定根据实地地类,参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农业税纳税记录进行认定。

      (五)有关果树数量的确认办法:

      1.果树数量的确认,以实际征收果园地清点的果树数量,但果树数量应控制在相对合理株数以内(龙眼、荔枝每亩25株以内,芦柑、橄榄、杨梅、杂果等每亩100株以内)。征收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苗木一律不予赔偿。

      2.农村居民房前屋后零星果树参照地上物补偿标准给予清点补偿。

      (六)房屋安置以建制村为安置单位(点)。

      (七)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1.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阳台半封闭按 50% 计算建筑面积,全封闭按 100% 计算建筑面积。

      2.平屋的天井按 50% 计算征收面积;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 50% 计算征收面积。

      3.利用坡屋顶空间作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其楼底层高度在 2.4米以上,阁楼层高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阁楼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征收面积。

      4.通往屋面的风楼,其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5.征收民房顶层斜屋面和楼中楼架空层部分面积计算:对于楼房顶层斜板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按实际房屋结构的100% 计算征收面积,对于低于2.2米部分,按实际房屋结构投影面积的 50% 计算征收面积。对于楼中楼挑空部分面积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6.在房屋征收确定房屋高度时,原则上民房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对于超高民房(不包括祖祠堂、古大厝)超过3.5米的,每增加1米按相应结构追加补偿5%,未达1米的按超过的实际高度折算追加补偿。

      7.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一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40%结算,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二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120%结算,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

      (八) 1.寺(宫)庙、教堂、骨灰堂、祖祠堂、汉室古大厝、公妈厅等特殊建筑物基层高(至屋脊顶,下同)低于3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2倍计算;层高超过3米不足6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住宅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层高超过6米以上(含6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4倍计算;2.阴宫(亭)高度在1.5米以上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3倍计算;高度不超过1.5米(含1.5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2倍计算。

      (九)征收房屋以“需征收的尽可能整栋征收”为原则,确保道路两侧景观整齐规范,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十)特殊建筑物(如寺庙、骨灰堂、祠堂、公妈厅等)及房屋层数二层以下享受追加补偿的建筑,其奖励金、过渡费和搬迁费按原建筑面积给予发放。

      二、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补偿

      (一)土地的征收镇、村均应采取委托中介单位统一进行量测,测绘单位应统一出具正式的测绘报告,提供加盖公章的土地测量图,土地测量费用由业主凭测绘合同及决算单据支付。

      (二)根据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1600元/亩,按系数调整后进行补偿,具体区分耕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七大地类,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征收土地红线外边角地,面积在20 m2以内的,按实际地类给予征收补偿,超过20 m2根据需要征收。涉及耕地的按2000元/亩给予青苗补助费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用地征收补偿。征收企业用地实行货币补偿,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国有出让土地,且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给予补偿;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且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的70%给予补偿;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现行耕地标准给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1.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地上建筑物与住宅用地分开计算,合并补偿。简易搭盖不列入安置,搭盖用地的补偿参照周边地类标准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附件5、附件6,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

      空闲宅基地以土地使用权证、住宅建筑申请表及准建证等为依据。其中,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基建的宅基地按300元/m2标准给予补偿收回,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等)手续的尚未基建的按200元/m2标准给予补偿收回。

      2.选择货币补偿、不须安置地的个人住宅,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档次不同情况,按附件5、附件6所列标准进行补偿,私人住宅另增加200元/ m2进行货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过渡期限为 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 m2·月(简易搭盖以下构筑物不计过渡费)计算并予一次性结清。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拆迁房屋用地补偿按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300元/ m2标准给予补偿收回,同时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再给予追加50元/ m2的办证费用;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给予追加20元/ m2的办证费用。

      非私人住宅、企业办公用房、员工宿舍或违章建筑均不能享受该项奖励。

      3.以村为单位在规划安置区内,采取集中安置。

      (1)集中安置的安置地由镇、村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选址,按规定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集中安置的宅基地按照“征一还一、互补差价”的原则给予安置;原宅基地房屋主建筑占地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按一幢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安置,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差;原宅基地房屋主建筑占地面积高于120平方米的,按征收面积1:1安置,超出部分大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按1幢安置,但不予办理手续;超出部分少于60平方米不予以安置,按每平方米200元货币补差。

      (2)集中安置的征收安置地按每亩2.5-3户的用地规模控制,严格采用统规自建方式。

      (3)安置地补偿按实际用地的地类标准予以发放,并按6万元/亩(即90元/m2)标准包干补助“五通一平”,直接拨付到安置地所在村。

      (4)安置时被征收人凭腾空交房确认书的序号按顺序选择安置地。房屋被征收人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后,由征收单位验收贴上封条。

      4.市(镇)规划区外确实需要实行零星安置的,根据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每幢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被征收户自行安置。安置地由镇、村会同被征收人选址定点,逐级上报,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

      零星安置地的被征收宅基地补偿费按耕地标准的1.5倍给予补偿,直接发放到被征收人。

      5.10户以上(含10户)集中安置的安置地指标按被征收宅基地1:2的比例进行确定面积,零星安置用地按被征收宅基地1:1.5的比例确定面积,但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大于120平方米。

      6.选择集中安置、零星安置的,住宅房屋临时搬迁补助费一次性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往返5元/平方米计算。

      7.安置地报批税费列入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费项目。

      8.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按南委办发〔2016〕11号文规定处理。

      9.规定期限内拒签拆迁安置协议或者依法依规被司法强制拆迁的,不予集中安置。

      (二)经营性房屋征收与补偿

      1.房屋底层涉及经营性店面征收补偿的,应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二是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三是持有效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其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4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10米,超过以上的部分按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准店面(指以店面的形式建设,有实际经营,手续不完整的店面),其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10米,超过以上的部分按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工业用房及其他房屋征收

      工业及仓储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按附件8执行。

      征收机关、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按本征收方案规定标准补偿。

      (四)结算方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所有补偿安置款项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选择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的,原则上只发给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房屋征收补偿款项暂留在被征收人选择具体安置地互补差价时结算。结算时,如被征收人的补偿款项尚有剩余,余额款当即结清发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的补偿余额不足结清所安置的房屋款项,必须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差价款,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安置的权利。

      四、“三杆”及管线(道)等设施的迁移补偿标准

      (一)关于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燃气、自来水等管线部门的“三杆”、管线迁移及建设费用的问题,其中“三杆”及管线包括电力杆线、通讯杆线、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等,按照长期合作互相支持的要求,由各相关业主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三杆或管线迁移工作,并自行承担各自搬迁费用,迁改涉及的民事问题由征收要求方负责。

      (二)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三)地下光缆:150000元/公里

      (四)独立的变压器台迁移(包括接入杆线):30000元~60000元/台(以电力部门实际测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的迁移费用为准)。

      五、征收办法

      (一)协议征收:被征收人经协商同意按本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标准见附件5、附件6)进行补偿征收、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本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补偿标准进行丈量、评估、测算、补偿。

      (二)第三方评估征收:对装修豪华、高档的房屋或特殊建筑,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审核。

      六、其他

      (一)涉及其它规定不明确的,按相关规定作个案处理,报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建设指挥部研究确认并报南安市政府协调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收费用成本核算。

      (二)本方案适用范围: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及其中途增压泵站。

      (三)该方案由南安市金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金淘镇第二水厂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执行。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

      3.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上花卉苗木迁移补偿标准

      5.住宅房屋补偿价格表

      6.被征收房屋装修、成新调节系数标准表

      7.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8.工业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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