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2-00036
- 备注/文号:南政〔2022〕5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南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将《水头镇沈海高速出口片区改造项目一期启动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建议42条(含重复意见),归纳总结意见共8条。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现将归纳整理的征求意见和对《方案》拟作出的修改意见回复通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项目范围及安置房位置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水头镇人民政府已根据总体规划,明确该项目的范围及规划方案。同时已明确安置区域,安置区域临近镇区,位于本项目东南角,最靠近镇区和中心大街,在朴里小学正对面和西锦小学旁边,是本项目最好的位置。安置房实质就是商品房,质量与市场上的商品房一样,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验收,保证质量合格,并且两证齐全。
二、关于明确私人自建住宅补偿标准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水头高速出口片区改造项目一期启动区在拟订补偿方案时,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从《泉州市从事房屋征收估价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库》中摇选5家评估机构,通过截尾均值(去高去低取均值)的方法对各类型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并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依据。
三、关于未明确安置房超面积结算价格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方案》已对超面积结算价格进行明确: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或者安置房交房时因建筑结构原因产生面积误差的,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9000元/平方米计算。
四、关于要求在村中翻建或新建房屋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在此次高速出口片区改造项目中,部分群众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后符合相关规定,可依法依规依程序申请翻建或新建房屋。
五、关于要求解决历史遗留未安置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群众反馈的原水头高速收费站扩建项目尚未安置的问题,经过深入调查及多次讨论研究,决定结合此次启动区项目的提升改造,将历史遗留的未安置群众一并统筹解决,在本次项目安置区范围内进行安置。
六、关于实际经营的村中小店补偿标准偏低,要求予以提高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根据部分群众反映征收区域内正在经营的村中小店补偿问题,在给予补偿或安置的基础上,根据经营性面积给予7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七、关于企业土地补偿标准偏低,要求予以提高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群众反馈的意见,结合水头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企业土地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提高,同时企业主也可选择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金额,但是选择评估进行补偿的不享受腾空奖励金、货币补偿奖励金。
八、关于企业要求改造后继续在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整体规划,该区域改造后不再继续保留企业用地,但考虑目前拟征收企业的实际问题,如果符合卡奥斯智慧产业园等园区入园条件的企业,优先安排入驻产业园。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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