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0-00226
    • 备注/文号:南政〔2020〕50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3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北山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0-11-23 1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南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将《南安市北山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6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建议104条(有重复意见),归纳总结意见共21条。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现将归纳整理的征求意见和对《方案》拟作出的修改意见回复通告如下:

      一、关于要求就地安置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片区更新改造规划,原则上在征收范围内就近择地进行建设、安置。

      二、关于要求建设祖厝等民俗活动场所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片区改造规划,统一规划、合并建设、统一安置。

      三、关于私人自建住宅补偿标准偏低,要求予以提高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群众反馈意见,私人自建住宅补偿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对私人自建住宅的被征收人如选择全部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

      四、关于安商房及店面因结构原因超面积结算价过高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群众反馈意见,对《方案》中因结构原因超面积的结算价格进行调整。

      五、关于私人自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需支付的补差价偏高,要求降低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六、关于私人自建住宅总一层、总二层可安置面积调节系数偏低,要求提高调节系数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七、关于简易房、搭盖应给予安置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八、关于土地补偿标准偏低,要求提高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九、关于原套房产权证书未包含公摊面积应予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如产权证未包含公摊的,按产权证面积+公摊面积认定。公摊面积由测绘机构根据测量规范进行测量。

      十、关于套房的柴火间应予置换安商房面积或车位的问题。

      回复意见:部分采纳。柴火间与储藏间执行同一标准,但不可置换车位。

      十一、关于被征收的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面积如小于15平方米应予安置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手续齐全的商业用房(店面)可根据实际经营性面积给予安置。

      十二、关于旧彭美路、安长路沿主干道从事经营的“住改非用房”实际经营时间较久,应获得与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相同的补偿、安置权利。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对旧彭美路、安长路“住改非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私人自建住宅补偿单价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扣除相关办证规费后,与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享有相同的补偿安置权益。

      十三、关于旧彭美路原为主要通行道路,沿街从事经营的房屋实际经营时间较久,所获得补偿应与安长路有所区分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将旧彭美路定为一类、安长路定为二类,并将补偿价格进行调整。

      十四、关于安长路“住改非用房”应予安置店面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

      十五、关于“住改非用房”在选择安商房店面进行产权调换时,被征收人需支付的3000元补差价太高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征收人应支付的补差价进行调整。

      十六、关于私人自建住宅、商业套房、集资套房、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住改非用房”按期签约要求奖励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对按期签约的被征收人按可补偿面积给予奖励。

      十七、关于工业用房建筑物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反馈意见,对工业用房建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十八、关于选择货币补偿,应设置奖励措施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对私人自建住宅、商业套房、集资套房、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住改非用房”的被征收人如选择全部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

      十九、关于附属物补偿标准低,要求提高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群众反馈意见,对《方案》的附属物补偿价进行调整。

      二十、关于要求住房困难户应给予保障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针对住房困难户已制定相应优惠措施,按《方案》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关于要求帮忙解决老人临时过渡给予生活补助及安置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困难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问题给予统筹考虑。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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