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0-00171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0〕116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18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南安市思诗雨伞业用品厂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南资源〔2020〕3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快诗山镇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南安市2020年第四次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暨自然资源价格委员会议纪要(南资源联〔2020〕4号)精神,同意收回南安市思诗雨伞业用品厂位于诗山镇山二村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为闽(2019)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100128号,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为17333平方米,并整合周边国有建设用地面积599平方米,整合后土地面积共计17932平方米。具体宗地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见附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该收回并整合后的土地使用权纳入南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库,作为政府储备用地;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储备用地未重新供应前,由诗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的管护工作,防止土地被侵占。收储的土地使用权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及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进行供地。
特此批复。
附件:南安市思诗雨伞业用品厂用地勘测定界图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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