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0-00149
- 备注/文号:南政〔2020〕27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10
为解决片区内防洪排涝和综合配套完善的需求,改善区域环境,拓宽城区发展空间,提升区域品质,经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南安段)改造项目房屋的决定》(南政文〔2020〕84号)批准,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北峰街道界址,西至桃源村,南至村道、丰州村,北至东西大道(具体见西华洋滞洪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南安段))。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丰州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地址:南安市西华洋滞洪片区征迁工作指挥部(丰州镇桃源工业区8号),联系人:小傅,联系电话:0595-68979201。
四、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安置标准以《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南安段)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为依据(具体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
六、奖励措施: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可按《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南安段)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享有相应的奖励;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仍未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不再享有《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南安段)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等措施。
七、禁止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工作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华洋滞洪片区(南安段)改造项目房屋的决定(南政文〔2020〕84号),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被征收人互相转告,及时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上述办公地址办理补偿安置相关事宜,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附件: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南安段)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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