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0-00130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0〕94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10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南安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1宗用地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南资源〔202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落实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和南安市2020年第三次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暨自然资源价格委员会会议纪要(南资源联〔2020〕3号)精神,同意无偿收回南安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位于康美镇梅元村1宗用地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原供地批文为南政地〔2016〕91号文,本次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56平方米。具体宗地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见附件)。该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纳入南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库,作为政府储备用地;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储备用地未重新供应前,由康美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的管护工作,防止土地被侵占。收储的土地使用权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及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进行供地。
特此批复。
附件:南安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用地勘测定界图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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