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0-00091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0〕28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5
丰州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省道215线(原省道307)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丰州镇旭山村金鸡段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道215线(原省道307)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丰州镇旭山村金鸡段房屋征收安置方案
因金鸡段受九日山风景保护控制规划影响,辖区内无可供安置的地块,拟安置在西华洋滞洪片区,结合丰州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省道215线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丰州镇旭山村金鸡段的房屋征收安置。征收范围以南安市政府确定的省道215线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丰州镇旭山村金鸡段房屋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期限以金鸡段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本方案不作为其他区域房屋征收安置的依据。
二、住宅安置地点
本期征收房屋安置地点在西华洋滞洪片区(南安段)安置房。
三、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面积测量由公开摇取或招标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不动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测量计算。
2.选房时,安置房面积(含公摊)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登记产权面积(含公摊)结算。
四、被征收房屋合法手续的认定原则
(一)住宅
1.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合法手续,即完全手续。
2.未能持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属现存房屋的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以下相应证据材料之一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房屋的,视同合法建筑,按合法手续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1)“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公社(乡、镇)批准用地(基建)手续或缴费凭证;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法实施前,经公社或乡镇及以上政府批准的用地(基建)手续;
(4)国土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翻建的手续;
(5)各级政府因项目建设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用地;
3.对于发布征收公告后擅自违法占地、加层、扩建、翻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店面
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省道215线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309号)进行认定。
五、住宅与店面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住宅、店面选择货币补偿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省道215线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309号)执行。
(二)产权调换
1.面积认定
住宅、店面面积认定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省道215线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309号)及省道215征迁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2.店面按1:3比例置换为住宅面积的,不再享受《南安市省道215线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第一条第七款第二点的惠民补偿标准。
3.可产权调换面积实行有条件限量调换
(1)持有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手续材料,批准用地手续范围内,三层及以下部分,按100%认定可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面积(含店面置换住宅的面积)小于450㎡,按认定的可产权调换的面积予以产权调换;可产权调换面积(含店面置换住宅的面积)超过450㎡,选择产权调换面积(含店面置换住宅的面积)以450㎡为上限,被征收房屋剩余建筑面积按相应结构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对于基建手续不完整及无相关基建批准手续的住宅,确属原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征收拆除后便无居住场所的,如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用地面积上限为120平方米,即每层可产权调换面积(含店面置换住宅)不能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含三层)100%计算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剩余建筑面积按相应结构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4.互补差价
被征收房屋(含店面)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含店面)相应结构类型实行互补差价(详见附件)。店面按置换为住宅后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互补差价。
5.房屋内、外部装修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省道215线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309号)及省道215征迁相关实施办法实行货币补偿。
六、土地、地上物和附属物的补偿
土地、地上物和附属物等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省道215线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309号)及省道215征迁相关实施办法进行补偿。
七、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1.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选房”原则。由征收单位发给《房屋搬迁腾空验收证》,经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凭《房屋搬迁腾空验收证》,换取《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按顺序选房并签订选房安置协议。
2.安置房的选择及结算遵循“选取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的安置房屋,户型由大到小依次选择”的原则。
3.原则上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所选安置房屋面积应与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一致。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在20㎡以内(含20㎡),按西华洋滞洪片区南安段优惠后结算价格进行结算;超过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按西华洋滞洪片区南安段即时市场价格结算。
八、安置房安置回购
住宅产权调换、店面选择置换住宅均可以进行安置回购,根据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产权调换面积,由被征迁户确定回购面积,回购单价为3500元/㎡,另行签订安置回购协议。
九、征收房屋建筑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住宅房屋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
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省道215线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309号)及省道215征迁相关实施办法进行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设定为36个月,不足3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临时安置原则上以自行过渡为主,但对个别自行过渡有困难的,征收人根据实际需要租用房屋给予提供临时安置,租房费用由征收人承担,不再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主要是补助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期间的租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5元/m2·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自被征收人完成签订协议并将房屋搬迁腾空交付征收人之日算起,至征收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后3个月为止。属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征收人按原核定发放的金额的2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后15天内,被征收人未按通知办理入户手续的,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季度或每半年发放一次。
(2)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关于印发南安市省道215线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309号)执行。
十、优惠或奖励
按《关于印发南安市省道215线丰州至洪濑段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309号)及省道215征迁相关优惠奖励办法执行。
十一、凡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均不适用本方案规定的优惠、奖励措施。
十二、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所有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验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只发给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其他补偿款留待调换的安置房结算时抵扣安置房款。结算时如有剩余的,当即付清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不足以抵扣安置房款的,必须在征收人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的权利,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安置处理。
十三、被征收房屋合法手续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收人收回。
十四、本方案自征收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个别情况可依照相关规定解决。
十五、本方案由南安市人民政府指定丰州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住宅产权调换补差价表
附件
住宅产权调换补差价表
单位:元/㎡
结构 |
标准 |
框架结构 |
0 |
砖混结构 |
70 |
石结构 |
150 |
砖(石)木结构 |
170 |
土木结构 |
190 |
市直有关单位:市财政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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