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0-00041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0〕13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1
官桥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官桥镇征收中国人民解放军73653部队官桥营区扩建工程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官桥镇征收中国人民解放军73653部队官桥
营区扩建工程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中国人民解放军73653部队官桥营区扩建工程建设步伐,本着维护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扩建工程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文〔2017〕35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628号),参照我市当前实施中的重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结合官桥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的确认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73653部队官桥营区扩建规划方案,征收范围为官桥镇山林村土地约730亩(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房屋征收主要原则
(一)土地面积、地上物确认办法。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官桥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迁安工作。
2.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地上物现场清点由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村两委干部、现场丈量人员、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村里相关代表参与。
(二)地类认定。以实地现状地类为准,参照官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农业税纳税记录、林权证及其他权力证书进行认定。
(三)果树数量的确认。以实际征收果园地清点的果树数量,但果树数量应控制在相对合理株数以内(龙眼、荔枝每亩25株以内,橄榄、芦柑、杨梅、杂果等每亩100株以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零星果树参照地上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清点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的方式。
(五)被征收房屋手续认定。以上级规定和指导意见为准。
(六)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无异议,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按下述优惠办法计算被征收面积:
1.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一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40%计算,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二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20%计算,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三层以上(含)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00%计算。平屋顶房屋主体结构应按照规定计算被征收面积,其上屋顶采用铁皮或石棉瓦结构的增设房屋,认定为简易搭盖,按照相应的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简易搭盖面积不计入征收补偿面积。
2.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阳台半封闭按50%计算征收补偿面积,全封闭按100%计算征收补偿面积。
3.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50%计算征收补偿面积。
4.房屋的天井按一层天井50%计算征收补偿面积。
5.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补偿面积;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按50%计算征收补偿面积。
6.利用坡屋顶空间作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其楼底层高度在2.4米以上,阁楼层高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阁楼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征收补偿面积。
7.对于民房高度超过3.5米(不包括祖祠堂、古大厝)的,每增加1米按相应结构增加补偿5%,未达1米的按超过的实际高度折算增加补偿。
8.寺庙、骨灰堂、祠堂、公妈厅等特殊建筑物,其层高(至屋脊顶,下同)超过6米(含6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4倍计算;层高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6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3倍计算;层高低于3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2倍计算。
9.阴宫(亭)高度超过1.5米(含1.5米)但不足3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3倍计算;高度低于1.5米以下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2倍计算。
10.构筑及装饰标准较高的古大厝建筑,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其相对应结构重置价标准的2倍计算。
三、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补偿
(一)征收土地原则上根据规定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官桥镇现行耕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16万元/亩,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分别为0.6、0.4、0.4、0.6、0.16、0.16。在耕地上种植果树,实际利用现状为果园的,原则上可以按耕地(原地类)征收标准给予补偿,也可选择按园地(现状地类)征收标准加果树补偿标准一并计算进行补偿。
(二)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1。
(三)坟墓迁移补偿。吉葬800元/个,凶葬1000元/个,吊棺1500元/个,清朝古墓5000元/座,明朝古墓10000元/座。祖墓的年代确认和补偿:墓主后裔应提供相应证明依据,如族谱或相应的辈分等证明材料,足以证明祖墓的所处年代,由镇、村共同确认后按相应的标准补偿,否则按原规定标准补偿迁移。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问题。临时过渡安置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人由镇、村负责协调解决临时过渡安置问题。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地上建筑物与住宅用地分开计算,合并补偿。固定搭盖、简易搭盖、房屋周边空地等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搭盖用地、房屋周边空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周边地类标准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空闲宅基地以土地使用权证、住宅建筑申请表、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准建证等有效资料为依据。其中,持有国有土地合法手续尚未基建的按300元/㎡标准给予补偿收回,持有集体土地合法手续尚未基建的按200元/㎡标准给予补偿收回。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鼓励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不包括零星自行安置批准宅基地)。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除其他奖励外,对于按时间要求搬迁、腾空、交房的,最高可给予征收安置补偿总额20%的货币补偿奖励金。
(四)被征收人确需安置的,可采取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1.集中安置采取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地由镇、村会同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选址建设,按规定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安置地补偿按实际用地的地类标准予以发放,并按6万元/亩(即90元/㎡)标准包干补助“三通一平”,直接拨付到镇政府和项目所在村(居)。安置地报批税费列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集中安置根据安置户需求和数量,选定集中建房用地,制定统一建设方案,划定建设宗地,由安置户自行建设。
2.零星安置根据“一户一宅”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被征收户自行安置。安置地由镇、村会同自然资源管理所、村镇站(城建办)、被征收人选址定点,逐级上报,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零星安置用地按被征收宅基地1:1.5的比例确定面积,按耕地标准直接发放到被征收人,“三通一平”的补助按被征收宅基地面积70元/㎡给予补偿,直接发放到被征收人。
(五)对装修等级较高的房屋,如若对装修补偿存在争议,争议部分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一)电力杆线及配变迁移工程。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铁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涉及电力有关问题协调会议记录》(〔2009〕18号)精神执行,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鉴于南安市官桥镇行政区域属福建省公布的大风速区,风速区分类为A类,(风速为35米/秒),遭受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影响严重,供电部门可依据国网公司最新颁发的技术导则和(Q/GDW10370-2016《配电网技术导则》、及防强风要求(闽电运检〔2017〕317号《10kV配电网差异化设计导则手册(防强风部分)(试行)的通知》),结合迁改意见适当提高迁改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电力部门相关定额(国能电力〔2017〕6号文批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2016年版))、主材单价按泉州市当月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电力杆线及配变迁移工程如需进行二次迁改的,按上述实施规定要求进行二次办理。迁改涉及的民事问题由征收要求方负责。
(二)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征收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三)通讯杆线。60000元/公里。
(四)有线电视杆线。50000元/公里。
(五)地下光(电、通讯)缆。150000元/公里。
(六)独立的变压器迁移(包括接入杆线)。30000元-60000元/台(以电力部门实际测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的迁移费用为准)。
(七)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牌、市政路灯、通信基站、发射塔等项目。按各自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争议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标准的或标准低于上级新的实施方案的,以最新的补偿标准作为执行依据。本方案涉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按相关规定作个案处理,呈报南安市73653部队营区建设用地征迁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纳入征迁安费用核算。
(三)本方案授权官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3.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果树种类 |
胸径 (厘米) |
补偿款 (元/株) |
果树种类 |
胸径 (厘米) |
补偿款 (元/株) |
大果(龙眼、荔枝、芒果、橄榄、柿子) |
20以上 |
950 |
杂果 |
15以上 |
50 |
15--20 |
700 |
5--15 |
30 |
||
10--15 |
500 |
5以下 |
20 |
||
5--10 |
300 |
果苗 |
|
10 |
|
5以下 |
100 |
说明:
1.胸径指离地面一米的位置量算。
2.香蕉1200元/亩;苗圃补偿迁移费4000元/亩。
3.大果每亩补偿最多不超过25株;杂果每亩补偿最多不超过100株。
4.果苗是指已移植到园地或山地上定植果苗。其中耕地补偿费已计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再清点地上附着物。
5.征收通告发布后,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2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种类 |
补偿标准 (元/㎡) |
公示期满20天内腾空移交奖励金(元/㎡) |
公示期满30天内腾空移交奖励金(元/㎡) |
备注 |
|
装修 |
未装修 |
||||
框架结构 |
950 |
900 |
150 |
100 |
超过公示期满30天腾空移交者不予奖励 |
砖(石)混结构 |
850 |
800 |
150 |
100 |
|
砖(石)木结构 |
750 |
700 |
150 |
100 |
|
土木结构 |
650 |
600 |
150 |
100 |
说明:
1.过渡费。被征收房屋过渡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简易包括简易搭盖以下构筑物不计过渡费),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选择集中安置统规自建的,安置地平整完成交付被征收人后再给予12个月的过渡费;选择零星安置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过渡费。
2.搬迁费。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5元/㎡(简易包括简易搭盖以下构筑物不计搬迁费),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00㎡的,按100㎡计算。
附件3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 |
种类 |
计算 单位 |
单价 |
说明 |
项目 |
种类 |
计算 单位 |
单价 |
说明 |
水 井 |
条石 |
m3 |
300 |
|
厕 所 |
茅厕 |
间 |
100 |
室外独立建,包括土地补偿 |
乱石 |
m3 |
200 |
|
公厕 |
㎡ |
200 |
|||
围 墙 |
土 |
㎡ |
30 |
室外独立建 |
三化厕 |
个 |
3000 |
||
石 |
㎡ |
130 |
洗衣池 |
砖(抹水 泥砖) |
个 |
80 |
建于室外 |
||
砖 |
㎡ |
150 |
|||||||
庭 院 |
砖 |
㎡ |
80 |
水柜 |
砖贴瓷砖 |
个 |
100 |
建于室外 |
|
水泥 |
㎡ |
100 |
不锈钢水塔 |
个 |
500 |
|
|||
石板 |
㎡ |
120 |
整体橱柜 |
个 |
3000 |
|
|||
沼气池 |
m3 |
600 |
不达标 |
鸡舍 |
㎡ |
150 |
建于室外 |
||
m3 |
1200 |
达标 |
猪舍 |
㎡ |
|||||
地下室 |
㎡ |
400 |
层高<2.2m |
电表迁移 |
单相 |
300 |
按个计算 |
||
雨坡 |
㎡ |
200 |
宽度30cm以上 |
三相 |
2000 |
||||
浴室 |
㎡ |
200 |
室外独立建 |
水表迁移 |
个 |
500 |
|
||
热水器 |
台 |
200 |
含太阳能 |
电话移机 |
部 |
58 |
|
||
抽油烟机 |
台 |
50 |
|
宽带迁移 |
部 |
200 |
|
||
空调迁移 |
台 |
150 |
|
有线电视迁移 |
部 |
200 |
|
||
固定搭盖 |
㎡ |
上200 |
说明:墙体为铁皮、竹、杂木檀条、篱笆墙等,简单装修可以住人;上等指屋面铁屋架、彩塑板;中等指屋面杉或杂木檀条、镀锌板;下等指屋面竹或者杂木檀条、油毡。 |
||||||
中150 |
|||||||||
下120 |
|||||||||
临时搭盖 |
㎡ |
上100 |
说明:无装修,无围护墙;上等指屋面铁屋架、彩塑板;中等指屋面杉或杂木檀条、镀锌板、木棉板;下等指屋面竹或者杂木檀条、油毡。 |
||||||
中80 |
|||||||||
下60 |
说明:
1.挡土墙补偿标准:浆砌140元/立方米,干砌100元/立方米(指室外建筑附属,从地面量算)。
2.有合法宅基地建设审批手续但未完成建设的征迁户,毛、条石、钢筋混凝土地梁基础的补偿标准:毛、条石基础40元/米,钢筋混凝土地梁基础60元/米。
3.引水灌溉渠补偿标准:对仍有需要的公益性防洪、排涝、灌溉、排水、供水等水利工程,纳入主体工程进行设计和建设。对无需保留的实行货币补偿,其标准为高度0.5~2米补偿100元/米;2~4米补偿200元/米。
4.水泥路面按110元/㎡标准补偿。
5.机井补偿标准:深度在40米以内的每口4500元,深度在40米以上含80米以内)的每口6000元,在80米以上100米以内的每口10000元,100米以上的每口12000元。
6.厕所、室外粪坑补偿:设有蹲位的独立室外厕所地面部分按200元/㎡,地下部分按蓄水池标准给予补偿。
7.人饮工程征收补偿标准:
镀锌钢管(元/m) |
塑料管(元/m) |
||
型号 |
标准 |
型号 |
标准 |
4分 |
7 |
4分 |
5.5 |
6分 |
8.50 |
6分 |
6 |
1寸 |
11.50 |
1寸 |
7 |
1.5寸 |
14.50 |
1.5寸 |
11.5 |
2寸 |
22 |
2寸 |
16 |
3寸 |
36.50 |
3寸 |
26 |
蓄(集)水池(m3) |
300 |
4寸 |
33 |
|
|
直径300mm |
80 |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资源局、住建局、审计局,国网南安市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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