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0-00015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0〕6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20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南安市南洋石材有限公司用地改变用途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的批复
    时间:2020-01-20 17:25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福建省南安市南洋石材有限公司用地改变用途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的请示》(南资源〔2020〕15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旧厂房用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1〕175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流程的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2〕318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及2015年第三次市用地联席会、2019年第四次市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研究确定事项,经研究,现就福建省南安市南洋石材有限公司(下称:南洋石材有限公司)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南洋石材有限公司自行改造,对地块内现有建筑进行拆除重建,重新规划建设商务办公设施。

      二、同意按照 “三旧”改造有关规定,将南洋石材有限公司原出让工业用地变更用途为不可分割销售的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办公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并按不同用途的评估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同意该地块的主要规划经济指标为:(一)用地面积:4638.16平方米;(二)规划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三)容积率≤3.5;(四)建筑密度≤35%;(五)绿地率≥25%;(六)建筑高度≤100米。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以《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引发<南安市南洋石材有限公司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南资源规〔2020〕1号)为准。

      四、同意该宗地改变土地用途应补交土地出让金额按照经有资质的福建大地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的不同用途地价差进行核定,应补交地价额核定为880万元。

      五、同意由你局与南洋石材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年限40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土地使用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土地用途变更等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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