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19-00360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114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1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
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有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并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适用本意见。
二、补办出让的起始日期和地价计算原则
(一)独立宗地(不含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以申报补办出让的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价和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个人住宅用地(私宅)补办出让,以申报补办出让的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以现行基准地价(楼面地价)计算,不进行修正。
(三)共有宗地(套房、店面)补办出让,以土地审批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以现行基准地价(楼面地价)计算,并进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修正系数的公式为:
R=
1-1/(1+r)m
1-1/(1+r)k
其中:R——土地使用剩余年期修正系数,k——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m——土地使用剩余年期,r——土地还原利率确定为6%。
(四)个人住宅用地(私宅)和共有宗地(套房、店面)补办出让的,直接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三、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一)划拨商服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独立宗地补办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地价的50%收取。
2.共有宗地(店面)补办出让,有基准路线价的,以基准路线价10%计收土地出让金;没有基准路线价的,以基准楼面地价20%的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住宅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独立宗地(不含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地价的50%收取。
2.个人住宅用地(私宅)补办出让,以基准楼面地价20%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收取整宗地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容积率小于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的,按基准地面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大于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的,按基准楼面地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修正。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以批准登记为准)。
3.已分户登记的安置房转让或业主自愿补办出让,以及政府安置房剩余房源外售或调剂作为人才用房补办出让,以基准楼面地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政府早期开发的划拨商品房,符合上市交易规定出售,以基准楼面地价10%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工业仓储用地及其它用途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独立工业仓储用地及其它用途用地申请补办土地出让,先经宗地所在乡镇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重新认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方可申请补办出让手续。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批准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批准地价的45%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其它规定
(一)已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计划及片区改造的划拨土地,原则上不予办理补办出让手续。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办出让不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转移登记办理。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改制文件规定执行。
(四)法定继承人继承以划拨土地方式取得房产的,无须补办出让,可直接办理过户登记。
(五)安置房和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等保障性住房自住的,国家无强制补办出让要求,但转让或符合上市交易规定出售的,必须补办出让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为促进安置房产权合理流动,原已办理房产分户登记,在本意见下发两年内,或本意见下发后新办理房产分户登记两年内,因转让或业主自愿选择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本意见标准的70%执行;超过时限申请办理的,土地出让金仍按本意见标准执行。
(七)基准地价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
(八)独立宗地,是指只有唯一的土地使用者单独使用的界限清楚的土地称为独立宗地;共有宗地,是指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且相互之间的界限难以划清称为共有宗地。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之前有关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转让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供销社、城联社,贸工农国投公司、园区集团、交通集团、城建集团、南翼港区。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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