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19-00334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109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19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童昌医院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1-20 17:11

    罗东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建童昌医院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童昌医院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福建童昌医院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文〔2017〕35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628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124号)等有关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补偿

      (一)土地面积、地上物确认办法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罗东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补偿工作。

      2.征地红线图内,土地面积测量、地上物清点由罗东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罗东文卫商旅项目前线指挥部征迁工作组和报批工作组给予协助配合。

      (二)地类认定。根据实地地类,参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农业税纳税记录进行认定。

      福建童昌医院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分为耕地、果园和经济林、其他农用地和非经济林、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六大类,详见附件6。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被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

      二、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手续的认定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审批手续的,认定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具有其他相关用地手续之一且房屋持续存在、无产权纠纷的,视同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详见附件1。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按本方案标准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其被征收房屋除原则上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可享有计算征收面积方面的优惠,详见附件2。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有异议,未按本方案标准达成协议的,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不再适用享受该优惠。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和结算办法,详见附件3。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住宅性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1)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鼓励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将房屋搬迁腾空并将房屋交付征收人后,征收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款。

      (2)住宅房屋基准价格参照附件9,并根据装修档次、成新率不同情况进行结算,详见附件12。采取货币补偿的,除按附件9、附件12所列标准进行补偿外,另增加1550元/㎡进行货币补偿,详见附件13。对房屋装修价格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协商聘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实际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3)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产权置换结合部分货币补偿,但产权置换部分面积不超过450㎡,超出部分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4)附属物补偿:固定搭盖、简易搭盖、房屋周边空地等附属物单独计算,不列入安置范畴。搭盖用地、房屋周边空地的补偿按照150元/㎡给予补偿。房屋附属物包括水井、围墙、猪舍、地面附属物等以及房屋结构外的浴室、厕所等,附属物和简易搭盖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4。

      (5)项目征地红线图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参照本方案执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基建的宅基地按300元/㎡标准给予补偿,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基建的宅基地按200元/㎡标准给予补偿。

      (6)拆除违章建筑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2.住宅性房屋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建筑面积、差价互补”及“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者,先选房”的原则。依法实行房屋等价置换,即先计算货币补偿,再进行有条件限量等价值产权置换。

      (2)原则上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部分以总建筑面积450㎡以内为限,进行“等价置换”,超过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等建筑面积安置应补差价,按新建安置房的安置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进行结算。被征收人按本方标准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7层及以下新建安置房安置价以2600元/㎡作为基准价格进行结算,8层以上(含8层)按起步价2600元/㎡+层次差价30元/㎡计算,即八层及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30元/㎡。

      (4)被征收人应按所选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最接近应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原则选取安置房,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所选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累计不得大于20㎡(含20㎡)。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在20㎡以内的(含20㎡),每平方米按优惠价2600元/㎡+层次差价30元/㎡结算;超过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按该区域即时市场价格结算。

      征收安置剩余面积不足40㎡的不再予于产权置换,一律按货币补偿。

      (5)产权置换选房办法。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由征收人对腾空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腾空验收证”,被征收人凭“验收证”换取“征收安置证顺序号”(即选房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即选房号)按顺序在征收人规定的时限、指定安置区内选房。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契税及相关费用均由被拆迁人承担。

      (6)如安置房建设逾期或不选择置换安置房的,鼓励按照“互补差价”的原则置换购买位于罗东镇维新村源昌商品房,对置换购买源昌商品房价格给予明确优惠价,即源昌商品房优惠价按2600元/㎡+层次差价30 元/㎡进行结算,优惠价置换面积按照征收协议明确的产权置换面积的80%计算。超出优惠价置换面积扩购的,扩购面积在20㎡以内的(含20㎡),价格按前述优惠价结算;超过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价格按该区域即时市场价格结算。置换购买源昌商品房的房源顺序为已建成楼盘的存量余房、拟建楼盘的商品房(长尾山地块),置换购买源昌商品房应在源昌公司提供置换购买房源后六个月内选定置换购买的房屋。

      选择按优惠价置换购买源昌商品房,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契税及相关费用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7)征收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存在特殊情况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罗东镇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报南安市罗东文卫商旅项目建设前线指挥部备案。

      3.经营性店面(经营性住宅房屋)、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征收补偿办法,详见附件4。

      三、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住宅用房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

      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期限为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6元/㎡·月计算,每个产权户每月最低不少于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自被征收人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搬迁腾空之日算起。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次5元/㎡计算,该款应在房屋交付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且每个产权户不少于200元。

      2.选择产权置换的

      原则上以自行过渡为主,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6元/㎡·月计算,每个产权户每月最低不少于200元;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过渡房,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签订协议并将房屋搬迁腾空交付给征收人之日算起,至征收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时为止。属非被征收人的责任造成安置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从逾期之月起,征收人应双倍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往返两次共1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不含照顾购买面积),每个产权户不少于200元。

      (二)经营性店面、工厂、仓库、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按1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不含照顾购买面积),每个产权户不少于200元。

      (三)经营性店面、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1.根据被征收店面合法建筑面积,按3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2.企业大型机械设备按300-800元/台计算。

      3.征收造成工厂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征收建筑面积12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4.征收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四、优惠、奖励办法

      根据改造区域内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房屋搬迁腾空的,给予相关减免优惠或奖励,详见附件5。

      五、其他

      (一)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1.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建成的和被上级立案查处的“两违”房屋,被征收人配合征收的,按时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主动配合拆除后,土地按4.16万元/亩(62.4元/平方米)补偿,房屋按相关文件或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2.能够明确违法建筑发生时间的建筑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能够主动配合,按时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南安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南委办发〔2016〕11号),属于“可以保留临时使用”的建筑物,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前款有合法手续房屋补偿价的90%进行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参照前款有合法手续房屋可置换面积的90%进行产权置换;超出可置换面积部分的建筑面积,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对能积极主动配合项目征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征收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经罗东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报南安市罗东文卫商旅项目建设前线指挥部研究确定,给予适当的补助。

      3.对于未能明确违法建筑发生时间的建筑物,房屋均认定为不属于(南委办发〔2016〕11号)“可以保留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4.违法、违章建筑的认定,以相关文件为依据,以建档的地形图、遥感图、照片及录像资料为参考。

      (二)其他事项

      1.用地单位与罗东镇政府签订辖区内福建童昌医院建设土地征收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罗东镇政府按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2.在罗东镇镇区规划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方案实施或另行制定,未尽事宜由罗东镇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协调,重大事项报南安市罗东文卫商旅项目建设前线指挥部研究确定。

      3.本方案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视同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相关说明

            2.征收面积优惠计算办法说明

            3.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和结算办法

            4.经营性店面(经营性住宅房屋)、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征收补偿办法

            5.优惠、奖励办法

            6.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7.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8.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9.住宅房屋基准价格表

            10.经营性店面征收补偿价格指导表

            11.被征收厂房及仓库房屋价格指导表

            12.被征收房屋内外部装修、成新调节系数标准表

            13.选择货币补偿现金补助标准

            14.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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