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19-00333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99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15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观音山基地美林街道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1-19 14:45

    美林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观音山基地美林街道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观音山基地美林街道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南安市观音山基地美林街道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公正、全程公开的原则,结合本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安置地点及征收时限

      (一)征收范围

      观音山基地美林街道范围内的坵洋村、洋美村、玉叶村房屋征收。

      (二)安置地点

      实行就地回购商品房安置办法,被征收房屋安置房源拟统一在观音山基地范围内安置。

      (三)征收时限

      征收时间以公告为准。

      二、面积计算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按下述优惠办法计算被征收建筑面积:

      (一)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阳台按50%计算建筑面积,全封闭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二)平屋的天井按一层天井50%计算征收面积。

      (三)利用坡屋顶空间作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其楼底层高度在2.4米以上,阁楼层高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阁楼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征收面积。

      (四)通往屋面的风楼,其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00%计算面积。

      (五)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一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40%结算,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二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20%结算。房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不予增加补偿。

      (六)安息堂的迁移补偿标准按2200元/㎡执行,安息堂、寺庙、骨灰堂、祠堂、公妈厅等特殊建筑物补偿面积的计算,其层高(至屋脊顶,下同)低于3米的,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2倍计算;超过3米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的3倍计算

      (七)征收民房顶层斜层面和楼中楼中楼架空层部分面积计算:对于楼房顶层斜板其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实际房屋结构的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低于2.2米部分的,按50%计算面积。对于楼中楼挑空部分面积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三、补偿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协议补偿价格补偿,也可以选择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一)协议补偿价格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地上建筑物与住宅用地合并补偿,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包含房屋及土地补偿。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标准详见附件1,关于装修成新调节系数及补偿标准根据附件3;对装修豪华的房屋,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空闲宅基地以土地使用权证、住宅建筑申请表、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准建证等有效资料为依据。其中,持有国有土地合法手续尚未基建的住宅基地按300元/㎡标准给予补偿收回,持有集体土地合法手续尚未基建的按200元/㎡标准给予补偿收回。若所征收的用地上存在已建造地基(圈梁)的,则土地面积按征地补偿标准41600元/亩,加上地基(圈梁)的重置价格500元/㎡。

      (二)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1.被征收人若对本方案中所列协议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申请实行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办法,即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包括土地及二次装修)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市场评估价格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但不享受本实施方案规定选择协议价格补偿时享有的优惠、奖励。

      2.如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泉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被征收人选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的,同时也对其选择安置的安置房期房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互补差价。

      (三)关于固定搭盖、简易搭盖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固定搭盖、简易搭盖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根据附件4。简易搭盖不列入安置,搭盖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1600元/亩。

      四、工业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

      (一)征收工业用地原则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用地按照其所在位置,参照本区域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无完整土地手续按实际地类补偿标准征收。

      (二)工业厂房及仓储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三)工厂、仓库、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给4元/㎡,每个产权户不少于200元。

      五、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一)安置原则

      1.按照“等面积、互补差价”办法,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将房屋搬迁腾空封房的,统一在观音山基地范围内回购商用住宅进行安置。

      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套房时,必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套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选择的安置套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安置若干整套套房后剩余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再给予安置,统一按货币补偿办法进行结算。

      (二)协议补偿价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选择安置套房时,按照所选安置套房建筑面积实行建安互补差价和计算楼层调节价差。因安置套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套房安置价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和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在20㎡(含20㎡)以内的部分,选择楼层在七层以下(含七层)按2500元/㎡计算,在七层以上的按2600元/㎡计算并按照所选楼层交纳楼层调节价差。

      2.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在20㎡以上的面积均按照4000元/㎡计算,并按照所选楼层交纳楼层调节价差。

      3.楼层调节价差:安置套房楼层在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免交楼层调节价差,在八层以上至二十二层楼层每增加一层增加30元/㎡的楼层价差,在二十二层以上的均按照二十二层的楼层价差交纳楼层调节价差。

      (三)市场评估补偿价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补偿,拟安置套房同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互补差价结算。

      六、住宅选房办法

      (一)实行“先签订补偿协议先选房,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封房”,及“选择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集中安置”原则。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

      (三)在规定时间内(以公告时间为准)搬迁腾空封房的,按签订补偿协议顺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同时签订补偿协议的自行协商或采取抽签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按顺序在红星美凯龙商住地块项目指定的范围内选房,并且应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告时间为准)签定选房安置协议。

      若已签订补偿协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以公告时间为准)搬迁腾空封房的,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按搬迁腾空封房时间顺序发放,该顺序号位列于已发放的顺序号后。

      七、住宅搬迁过渡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1.过渡费: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6元/㎡·月标准计算,并予一次性结清。

      2.搬迁费:被征收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6元/㎡标准计算,并予一次性结清。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临时安置过渡费:原则上以自行过渡为主,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6元/㎡·月标准计算,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过渡费。

      2.搬迁费:被征收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6元/㎡·月标准计算,并予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过渡费时间计算:自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以公告时间为准),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入户安置之日止。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从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过渡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回迁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三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奖励;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回迁通知之日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

      八、产权办理费用缴交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的办证契税、手续费用由被征收人按实缴交。

      九、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南安市观音山基地美林街道区域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1.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标准

            2.工业厂房、专业养殖场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标准

            3.调节系数标准表

            4.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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