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19-00033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10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25
丰州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兴泉铁路南安丰州段房屋征迁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兴泉铁路南安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南政办〔2017〕54号)相关要求和我市其他相关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兴泉铁路南安丰州段房屋征迁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兴泉铁路涉及丰州镇辖区内燎原村的房屋征迁安置。
二、安置办法
(一)安置地建设
由镇、村选址,按规定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集中安置的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根据被征迁人宅基地的面积给予安置,“按照拆一还一,互补差价”的原则,原则上每户安置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二)安置条件
拟集中安置的拆迁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并需提供市(县)、镇、村审批的建设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证、住宅建筑申请表、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准建证等有效资料为依据),不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安置地,参照合法用地多于安置地面积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三)宅基地安置面积及宗数的确定与差价互补
1.安置面积及宗数的确定
(1)安置面积的确认以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且建筑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及以上)的:
①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安置一宗安置地;
②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多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及以上)安置二宗安置地;
(2)已办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但未建房的,用地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一宗安置地,收回用地手续;
(3)持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兄弟共有一幢房屋,拆户后每户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拆户后的宗数进行安置;
(4)被征收房屋持有合法的用地手续,但建筑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在本辖区确实没有房屋居住可以解决一宗安置地。
2.差价互补
(1)合法用地面积不足安置地面积的,需按每平方米700元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2)合法用地面积多于安置地面积,多出安置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①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按300元∕㎡给予补偿;②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住宅建筑申请表、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准建证等机关有效资料按200元/㎡给予补偿;③无合法手续参照空地按原有既定标准给予补偿。
(四)安置方式
采取“先腾空、先选地”的办法,在相应安置区内按选地序号进行选地。所在村委会按腾空先后顺序发放选地号。
(五)安置地建设方式
安置地由丰州镇协调燎原村委会负责统一规划和三通一平,丰州镇项目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安置地房屋建筑模式统一设计,建筑高度统一按三层半(约15米以内)建设需进行室外外墙装修,安置户不得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方案,加层或扩建将以违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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