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19-00033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10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25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泉铁路南安丰州段房屋征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29 16:05

    丰州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兴泉铁路南安丰州段房屋征迁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兴泉铁路南安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南政办〔2017〕54号)相关要求和我市其他相关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兴泉铁路南安丰州段房屋征迁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兴泉铁路涉及丰州镇辖区内燎原村的房屋征迁安置。

      二、安置办法

      (一)安置地建设

      由镇、村选址,按规定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集中安置的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根据被征迁人宅基地的面积给予安置,“按照拆一还一,互补差价”的原则,原则上每户安置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二)安置条件

      拟集中安置的拆迁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并需提供市(县)、镇、村审批的建设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证、住宅建筑申请表、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准建证等有效资料为依据),不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安置地,参照合法用地多于安置地面积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三)宅基地安置面积及宗数的确定与差价互补

      1.安置面积及宗数的确定

      (1)安置面积的确认以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且建筑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及以上)的:

      ①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安置一宗安置地;

      ②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多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及以上)安置二宗安置地;

      (2)已办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但未建房的,用地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一宗安置地,收回用地手续;

      (3)持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兄弟共有一幢房屋,拆户后每户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拆户后的宗数进行安置;

      (4)被征收房屋持有合法的用地手续,但建筑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在本辖区确实没有房屋居住可以解决一宗安置地。

      2.差价互补

      (1)合法用地面积不足安置地面积的,需按每平方米700元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2)合法用地面积多于安置地面积,多出安置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①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按300元∕㎡给予补偿;②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住宅建筑申请表、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准建证等机关有效资料按200元/㎡给予补偿;③无合法手续参照空地按原有既定标准给予补偿。

      (四)安置方式

      采取“先腾空、先选地”的办法,在相应安置区内按选地序号进行选地。所在村委会按腾空先后顺序发放选地号。

      (五)安置地建设方式

      安置地由丰州镇协调燎原村委会负责统一规划和三通一平,丰州镇项目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安置地房屋建筑模式统一设计,建筑高度统一按三层半(约15米以内)建设需进行室外外墙装修,安置户不得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方案,加层或扩建将以违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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