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18-00020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18〕269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21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南安市2018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时间:2019-01-03 15:56
      

     

                                                                                                                                   南政文〔2018269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南安市2018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南安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安市2018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南国土资〔2018548 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南安市2018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请你局和石井镇人民政府按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此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20181221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2018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86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对2018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被征地村委会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规定,制定如下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一)征收石井镇老港村集体土地,其四至:略,面积0.2557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南安市2018-25-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各种地类:耕地0.0547公顷、园地0.18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74公顷。

    (二)征收石井镇岑兜村集体土地,其四至:略,面积0.2327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南安市2018-25-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各种地类:园地0.05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49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一)石井镇老港村

    1果树:无。

    2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2人。

    (二)石井镇岑兜村

    1果树:无。

    2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0人。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石井镇老港村

    1耕地每公顷62.4万元人民币,数额3.4133万元人民币。

    2果园地每公顷37.4400万元人民币,数额6.7916万元人民币。

    3其他农用地每公顷24.9600万元人民币,数额0.3045万元人民币。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数额0.0739万元人民币。

    合计数额10.5833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征收村集体及土地承包经营者;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

    (二)石井镇岑兜村

    1果园地每公顷37.4400万元人民币,数额2.1640万元人民币。

    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数额1.7462万元人民币。

    合计数额3.9102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征收村集体及土地承包经营者;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

    四、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石井镇老港村

    耕地每公顷 3.0万元人民币、数额0.1641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二)石井镇岑兜村

    耕地每公顷 3.0万元人民币、数额0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石井镇岑兜村无涉及农业人口安置;石井镇老港村需要安置农业人口2人,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安置。

    六、本方案经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上述被征地的相关权利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石井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有关补偿费用的签收手续,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补偿费用签收手续的,可由公证机关依法将相关权利人的有关补偿费用进行提存,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即视为有关补偿费用支付完毕。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在有关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失效,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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