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我市小学生源逐年减少,一些办学规模较小的小学已经开始撤并,从2001年至2004年底全市已撤并小学52所。随着我市农村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将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对撤并后闲置校舍和土地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并校闲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并入校进行管理、维护,并入校必须做好清点并造册登记,作为固定资产载入学校财产,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二、闲置的国有资产可按程序有偿转让盘活处置,盘活的资金必须全额缴入并入校,设立专用基金账目管理。
三、闲置的国有资产可以出租兴办公益事业和企业,出租时由管理学校提出出租意见,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行公开出租,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书,所得租金全额作为并入校改善办学条件的专用资金。
四、属于华侨和国内社会贤达捐助的闲置国有资产若需要盘活的,管理学校必须先充分征求、尊重捐赠者的意见,方可进行处理。
五、闲置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管理学校提出处置方案,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查同意,校方可委托评估备案后,由市教育局会同乡镇、财政、监察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行公开处置。
六、闲置的国有资产处置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好相关变更手续。
七、管理学校对处置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的收益,必须设立学校专用基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若撤并校的土地是村集体无偿提供的,可适当补偿为村公益资金。
八、管理学校若需要动用处置资金时须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