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蔡氏古民居建筑群保护管理的通告
南政〔1999〕46号

  蔡氏古民居建筑群是我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规模宏大,布局合理,在建筑类型、结构、手法的时代特征和地方风格上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蔡氏古民居建筑群不但工艺精湛,而且科学、艺术水平很高,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是典型的建筑艺术博物馆。为加强对蔡氏古民居建筑群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蔡氏古民居建筑群受国家保护,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二、蔡氏古民居建筑群文物保管所依法对该民居建筑群进行管理。

  三、进入古民居参观,应按规定购买门票,特殊情况需持有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方可免费参观 。

  四、古民居内的木雕、字画、家具等文物严禁强光拍摄,特殊需要 应向文物保管所提出申请。以古民居为背景拍摄电影或电视剧,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五、古民居的修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并严格执行文化部《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膳工程管理办法 》。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古民居建筑群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进行其它工程建设,不得进行采石挖土、砍伐林木等破坏环境风貌的 活动 。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古建筑物 ,不得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八、古民居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负责古民居日常保养和维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严禁擅自架设电线或进行其它危害文物安全活动 。

  九、禁止在古民居建筑群内乱倒垃圾或乱扔杂物,禁止牲畜进入古民居建筑群,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应做好责任区的卫生清洁工作 。

  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古民居的使用权和改变古民居内文物用途 。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 、停止使用权、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南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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