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南人社〔2022〕1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2022年至2024年,每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0元,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50元;2023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60元;202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7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从2022年2月起调整,按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居)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做好新增达龄人员领取对象的申报工作,使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按时领取养老金。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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