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3-0101-2023-00027
    • 备注/文号:南霞政〔2023〕88号
    • 发布机构:霞美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4
    霞美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7-04 17:17

    各村委会,各镇直单位,机械光伏产业园,泉州汽贸城项目办:

      为减少燃气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以及《福建省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巡查检查方面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主要是本辖区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餐饮店、饭店、食堂(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洗浴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二)检查要点

      1.是否挂牌公示。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必须在店内显眼位置墙壁上挂设燃气安全公示牌。①公示牌由所供气企业免费提供。②公示牌内容应当包括:餐饮场所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供气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燃气巡查责任人、巡检时间,检查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由餐饮用气户和供气企业检查人员分别手工填写。③公示牌如有破损、变形、字迹模糊等情形要及时更换。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①安装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当具有消防认证和质检合格报告,严禁安装“三无”产品,不得私自改装、停用、损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

      3.是否规范安装管道。①使用天然气场所的燃气表、燃气管道、调压装置等燃气设施无锈蚀现象、燃气管道张贴悬挂警示标识、燃气管道无跨间现象。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m,不能存在接头或三通;不锈钢波纹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4.是否安装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① 需使用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耐动物噬咬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并做好维护、更新。②灶具需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应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杜绝用户随意更换管道、灶具等配件,须经专业人员更换。

      5.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是否合规使用液化气钢瓶。①严禁使用过期、报废、不合格液化气瓶。②存瓶总重量不得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

      用气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应提醒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燃气公司或液化气公司停止供气。

      (三)检查要求

      1.燃气经营企业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用户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由经安全培训合格的送气人员结合送气时开展日常巡查;对重要区域、大用户应当加大检查频次,新开户、停用后恢复供气前必须开展安全检查。

      2.镇综合执法队每季度对燃气经营企业餐饮用户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现场抽查核实,每次现场抽查总量不低于本辖区使用燃气的餐饮用户总数的10%。

      3.各村委会每月开展一次餐饮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每次抽查总量不低于本辖区使用燃气的餐饮用户总数的20%。

      4.各巡检责任单位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餐饮用户及时整改到位。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发现餐饮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气,并及时报送镇综合执法队、市监、商务、卫健、文旅、教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

      5.加强巡查人员业务培训。按照《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及《福建省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对巡检人员及送气人员开展包括制作台账、隐患闭环管理、餐饮用户开展自查和安全宣传及员工培训、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方面的检查培训。

      二、小区燃气管道及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方面

      (一)检查范围

      本辖区内使用燃气管道的小区

      (二)检查要点

      1.燃气经营企业要详细排查,进一步完善各小区埋地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等燃气设施的警示标识,明确各小区的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加强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沟通联系,落实事故预防及预警机制。

      2.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在燃气设施、管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施工、装修等行为,要提前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派员现场勘察,指导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三)检查要求

      1.燃气经营企业在对小区入户安检时,要提前告知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小区内的燃气安全入户检查工作,提前通过业主微信群、小区公告栏张贴等形式告知业主安检相关事宜。

      2.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安检时,应采用“手指口述”工作方法,加大宣传力度,让用户了解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名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3.燃气经营企业在安检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指导用户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不配合整改的用户,依法依规履行告知义务后,立即停止供气。

      4.入户安检时遇到长期无人居住的或用户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施工保护方面

      (一)检查范围

      在本辖区范围内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

      1.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道敷设、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爆破等施工活动。

      2.现有已敷设供水、污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维修、维护施工活动。

      3.已开通管道天然气的小区、别墅区、村等公共场地的施工活动和用户房屋装修活动。

      (二)检查要点

      1.建设单位/业主应向燃气经营企业咨询,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资料,会同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

      2.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提交《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告知表》(附件2)等材料,将施工情况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3.燃气经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告知表》等材料后,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现场巡查指导,交底注意事项,并将现场燃气管网情况告知施工单位。

      (三)检查要求

      1.建设单位开工前应落实好各项措施方可施工,杜绝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野蛮施工、盲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造成安全事故。

      2.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指导,对施工建设单位予以支持,协同保护好燃气安全。

      3.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相关规定的,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附件:1.福建省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实施办法(试行)

      2.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告知表

      3.霞美镇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检查清单

      

     

    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