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7-0101-2018-00003
- 备注/文号:南雪管〔2018〕4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15
各办、有关单位:
现将《雪峰开发区道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安市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雪峰开发区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8〕123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街道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公共资源领域配置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证公开资源配置流程透明。
(三)明确主体,落实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确定公开范围。一般公开和重点公开相结合,重点公开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参照执行。
(二)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三)拓宽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四)强化公开时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相关信息公开方式适当、及时、准确。
(三)做好考核评估。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
附件:雪峰开发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附件:
雪峰开发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责任主体 |
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
土地供应计划 |
包括计划供应面积、用途、比例等。 |
政府批复供地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土资源所 |
出让公告 |
包括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起始价、加价幅度、交易时间、地点、报名申请条件、竞买保证金缴纳账号。 |
与出让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发布 |
国土资源所 |
||
成交公示 |
包括受让人、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 |
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
国土资源所 |
||
供应结果 |
包括受让人、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 |
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
国土资源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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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购领域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 |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采购文件在采购项目公告同时公告 |
财政所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项目公告同时公告 |
财政所 |
||
采购结果 |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
财政所 |
||
采购合同 |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
财政所 |
||
3 |
政府采购领域 |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所 |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所 |
||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
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财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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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 |
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批准时间、批准单位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财政所 |
交易项目信息(含挂牌价格、评估、审计结果)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挂牌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财政所 |
||
成交公告(含交易价格) |
成交项目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财政所 |
||
违法失信行为及监督处罚信息 |
违法失信行为时间、内容、造成的后果、处罚情况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财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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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
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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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招投标服务中心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相关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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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
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招投标服务中心 |
||
中标候选人 |
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招投标服务中心 |
||
中标结果 |
|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 |
招投标服务中心 |
||
合同订立和履行等信息 |
|
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 |
招投标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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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排污权交易领域 |
排污权收储 |
包括收储项目名称、收储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环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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