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17日)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单位实际,特编制《水头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水头镇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水头镇党政办
联系电话:0595-86985102
传真号码:0595-86985607
电子邮箱:stz5102@126.com(仅供答复使用)
办公地址:水头镇人民政府201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342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冬令时)下午3:00-6:00(夏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划计划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城乡建设管理
●人事信息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水头镇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栏(镇政府内)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有线电视、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s://www.nanan.gov.cn/
2.微信公众号:中国水头世界石都

3.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4.在水头镇党群服务中心(水头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务公开专区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联系地址:南安市水头镇中心大街515号3楼
联系电话:0595-36289955
5.南安市档案馆地址:南安市区柳新路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档案综合楼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381402
南安市图书馆地址:南安市区柳新路12号南安市图书馆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265198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南安市水头镇人民政府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镇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镇党政办
联系电话:0595-86985102
传真号码:0595-86985607
电子邮箱:stz5102@126.com(仅供答复使用)
办公地址:水头镇人民政府201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342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冬令时)下午3:00-6:00(夏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地点领取《申请表》,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信函(邮寄)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水头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下载链接),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通过邮寄或信函提交给受理机构,收件人请填写“水头镇党政办”,收件人地址请填写“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路56号水头镇人民政府党政办”,收件人联系方式请填写“0595-86985102”,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水头镇政务公开网站(转跳至申请页面)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水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受理机构将依照新《条例》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之日,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3)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闽公网安备:3505830235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