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5-0101-2021-00018
    • 备注/文号:南水政〔2021〕31号
    • 发布机构:水头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05
    水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头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1-05 09:29

    镇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适应防汛抗旱指挥体系调整后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防汛抗旱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水头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头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水头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水头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水头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需要,参照南安市防指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镇防指是镇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镇防指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水头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汛办),设在镇水利站。

      第二条 镇防指指挥长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人武部部长、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南安市自然资源局水头分局、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直(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及镇防指下属防洪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镇防指组成单位和人员由镇防汛办商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报镇防指批准。镇防指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继任者履行职责。

      第三条 镇防汛办工作人员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党值办(负责高清视频会商系统保障、24小时防汛值班安排、后勤保障等)、水利站(水工程调度、泄洪工作等)相关人员组成,实行合署办公,共同参与镇防指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村(居、社区)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成单位和人员由村(居、社区)委会批准,并报镇防指备案。各村(居、社区)应当在本级设立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镇防指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防指、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和南安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对全镇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拟订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市级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抗旱检查,监督防汛防台风抗旱责任落实、指导监督防汛防台风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第六条 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主动向镇防指报送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以及相关的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相应分析材料和意见建议,并按照镇防指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小型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审查审批、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以及台风暴雨防御期间的防洪调度工作由镇水利站负责,并报镇防指备案。当境内中型水库发生特大洪水或我镇辖区内其他河道上、下游突发重大事件时,由镇水利站提出调度建议方案,镇防指研究决定后,由镇防指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总指挥签发调度令。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 镇防指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处理重要问题的制度。镇防指会议包括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和防御部署会议。

      第九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年汛前由镇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镇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分析防汛防台风抗旱形势,研究部署全镇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可增加召开次数。

      第十条 会商会议。镇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汛情、旱情、灾情、险情等情况,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通报防汛防台风抗旱形势和工作动态。包括防御形势会商、险情处置会商和灾情应对会商等不同专题。其中,未启动响应时,由镇防汛办主任主持召开;Ⅳ级响应期间,由镇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Ⅲ级响应期间,由镇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Ⅱ级响应期间,由镇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Ⅰ级响应期间,由镇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或镇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根据灾害发展态势,适时组织多轮会商会议。

      第十一条 防御部署会议。Ⅳ级响应期间,由镇防指副指挥长召开;Ⅲ级响应期间,由镇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Ⅱ级响应期间,由镇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Ⅰ级响应期间,由镇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或镇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分析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形势,部署防御工作和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 镇防指各项会议形成的指挥决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由各村(居、社区)、镇防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四、日常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在负责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的同时,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镇防指部署和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我镇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应向镇防指报送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意见。

      第十四条 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科室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保持与镇防汛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镇防汛办根据镇防指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协调推进工作。

      第十五条 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加镇防指组织的防汛防台风抗旱检查、会商研判、抢险救援、抗旱救灾、督察指导等工作,提供技术及专业支撑,并及时对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上级防指、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南安市委、市政府和我镇党委、政府有关防汛防台风抗旱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镇洪涝干旱灾情及防汛防台风抗旱动态等由镇防指统一发布。镇水利站负责转发市水利局发布水情、旱情预警。镇党政办负责及时将上级部门发布的浪情、潮情等相关预报预警信息推送给渔民;转发上级发布雨情、风情、水文情报预报。

      五、行文制度

      第十七条 镇防指制发的文件分为镇防指(办)文件和镇防指明传电报两类。主要包括:

      (一)向上级防指、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

      (二)印发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安排;

      (三)传达领导指示批示以及部署重大工作;

      (四)下达防汛防台风抗旱和应急抢险救援等重大指令;

      (五)其他应以镇防指名义发文的事项。

      第十八条 镇防指有关防汛防台风抗旱重大决策部署、应急抢险救援的文件及明传电报和重大调度指令,由镇防指指挥长签发;经镇防指指挥长授权的事项,可由授权的副指挥长签发。

      第十九条 镇防汛办负责镇防指文件和明传电报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镇防指印章管理和用印审核。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需以镇防指名义制发文件的,应送镇防汛办审阅,经镇防汛办主任审核,按具体事项报分管副指挥长审签,再报镇防指指挥长签发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签发,按程序制发文件。

      第二十条 涉及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部署,部门间应充分沟通协商,按程序会签后报批。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镇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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