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6-0101-2019-00075
    • 备注/文号:石政办〔2019〕92号
    • 发布机构:石井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02
    石井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安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7-04 15:29

    各村(居)委会、镇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南安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井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安办〔2018〕9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促进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利于完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经济保障机制,维护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发证企业,下同)、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机械、建材、船舶修造和拆解、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涉氨作业、高处悬吊作业,涉及水、电、气、热等城市运行领域,以及高层建筑底商、餐饮饭店、影剧院、网吧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坚持“政府推动、行业管理、市场运作、分类实施、防补结合、重在预防、强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风险防控和经济补偿的社会功能,并合理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机制,促进本市企业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职责分工

      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协调、推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工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推进和监管。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和监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落实。

      五、工作内容

      (一)承保与投保

      1.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商业信誉情况;

      (2)偿付能力水平;

      (3)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4)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5)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2.承保机构应当按照“重在预防、强化服务”的原则,提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方案,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产品备案手续,备案结果及时告知市安委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投保单位的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及第三者死亡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4.保险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提供其他附加险种,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愿选择。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及厂区范围内第三者,做到足额投保。承保机构应与投保单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员范围、人员变更调整手续及相关责任。

      6.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一个年度为保险周期,保费一年一缴,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7.承保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投保单位主营业务的行业类型、员工数量、生产经营规模、保障额度等,确定基准保费,实行差别费率。

      8.生产经营单位首次投保实行统一费率,承保机构应按“基准保费”(详见《参考收费标准》)收取保费。投保第二年起,承保机构可根据投保单位一年来的风险等级变化及事故发生情况,确定新一年度的保费金额,实行浮动费率。

      (二)事故预防服务

      1.承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加强专业服务力量建设,通过组建专业团队、与社会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作等多种方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能力。承保机构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突出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强安全生产针对性服务,帮助和督促投保单位有效降低和管控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发生和事故伤害。

      2.承保机构应按不低于保费总额30%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用于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宣传培训、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服务。投保单位是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配合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活动,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三)理赔服务

      1.承保机构接到投保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查勘,办理报案登记手续,一次性告知投保单位理赔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2.承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对责任明确、资料齐全的赔案,赔偿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赔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对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可先行启动赔付,赔付比例一般不低于每人责任限额50%。

      (四)监督管理

      1.市安委办将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季度绩效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市应急、工信、交通、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与安全标准化、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和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作为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或者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情况的,市应急、工信、交通、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市应急局每年要加强对承保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逐年淘汰一批预防服务工作不到位、理赔服务质量差、社会综合评价差的承保机构。

      附:南安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设计方案及参考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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