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6-0101-2019-00071
    • 备注/文号:石政办〔2019〕88号
    • 发布机构:石井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27
    石井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安全生产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和约谈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9-07-01 09:40

    各村(居)委会、镇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泉州市安全生产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和约谈实施意见》《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意见》《泉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石井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安全生产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和约谈实施意见

      一、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做到监管和服务并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对各县级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省部属驻泉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市级有关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和约谈。对涉及党委系统领导干部的,按照《泉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所称的安全生产提示告知(以下简称提示告知),是指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或行业领域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落实重点工作相对滞后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单独进行书面提示告知。

      本意见所称的安全生产警示通报(以下简称警示通报),是指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或行业领域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公开通报(不包括日常检查情况的通报)。

      本意见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安委会领导约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四、提示告知、警示通报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约谈由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单独或共同实施,实施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统计。

      五、实施提示告知的情形:

      (一)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上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80%以上(含80%)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六、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上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七、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提示告知主送被提示告知单位;警示通报主送各县(市、区)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八、市安委会主任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市安委会其他副主任进行的约谈,由约谈领导指定的部门或者约谈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承办;其他约谈(含约谈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九、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十、辖区内或所监管行业(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一)年度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确定的重点专项工作没有按时序进度完成,明显滞后的;

      (六)其他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十一、辖区内或所监管行业(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度同比上升50%以上(含50%)的;

      (二)1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2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死亡2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四)辖区内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督促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监管盲区,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单位,且久拖不决的;

      (六)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十二、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市安委会主任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会副主任进行的约谈,由约谈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并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四)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十三、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十四、被约谈方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并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十五、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科室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十六、被约谈方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接受约谈;被约谈方为市级有关部门的,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接受约谈。视情要求县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十七、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十八、约谈实施程序:

      (一)主约谈人宣布约谈纪律,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做检查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主约谈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十九、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约谈会议纪要要抄送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文明办、市综治办、市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同时抄送市安办。

      二十、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或拒不整改,由约谈方给予通报批评,启动或提请市政府实施问责,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一、市安委会将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约谈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被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警示通报的,每次从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中分别扣5分、3分。对于被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的县级政府或市直单位,符合本意见第九条情形的,每次从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中扣10分;符合本意见第十条情形被约谈的,每次从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中扣5分;符合本意见第十一条情形被约谈的,每次从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中扣3分。对于符合本意见第十一条情形被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由约谈单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扣分建议。警示通报和约谈扣分可以累计,对一个年度内累计被约谈3次的,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二十二、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市属企业的约谈参照本意见实施。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县级安委会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意见。

      二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泉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意见》(泉安委〔2018〕9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意见

      一、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一般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实施挂牌督办。

      必要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也可参照实行挂牌督办。

      四、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或其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向市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市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通知应抄送被挂牌督办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

      (一)已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比较严重、比较紧急,可能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较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省安委会(办)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向省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省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通知抄送被挂牌督办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

      (一)已由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该生产经营单位为被挂牌督办单位;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为被挂牌督办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相关成员为协调督办单位。

      七、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拟采取的隐患治理方案;

      (四)已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八、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九、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必要时组织力量指导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同时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并抄送同级政府安办。

      十、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

      (二)重大事故隐患概述;

      (三)整改目标任务;

      (四)整改时限;

      (五)协调督办单位;

      (六)挂牌督办要求;

      (七)挂牌督办单位。

      十一、对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协调督办单位应当督促被挂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挂牌督办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保持一致,防止随意性执法和“一刀切”式执法。

      十二、各协调督办单位按照职责,加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同级政府安办,各县(市、区)安办要汇总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十三、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制作评估报告,无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十四、经治理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和评估报告等。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销案后,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无归属企业(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销案,参照执行。

      十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审查不合格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十六、市安委会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市安委会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拒不整治的,对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地审批、信用评级、上市融资和品牌创建等挂钩,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

      十七、本《实施意见》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有关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意见

      一、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印发<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死亡2人或影响较大或经研究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有关县(市、区)安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三、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办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型、性质、损失及影响等情况,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由市安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审核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被挂牌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

      (二)在泉州市主流媒体或泉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四、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遇有特殊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市安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延期批复应报市安办备案。

      七、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办应加强与市安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市安办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并及时将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市安委会报告。

      八、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有关县(市、区)安委会应当及时书面征求市安办意见后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批复后的调查报告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对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应在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办并向社会公开。

      十、督办事项完成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安委会提出解除挂牌报告,经市安委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解除挂牌。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办应当将一般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县(市、区)主流媒体或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一般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实施意见》(泉安委〔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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