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7年04月26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码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信息公开机构:南安市码头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安市码头镇厝尾街79号码头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6468502

      传真号码:0595-86466902

      电子邮箱:nananmtzdzb@163.com

      邮政编码:362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时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时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政务公开专区

      专区地址:南安市码头镇厝尾街79号码头镇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95-8646850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时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时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划计划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城乡建设管理

      ●人事信息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渠道

      1.“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an.gov.cn/)

      2.码头镇政务信息公开栏(镇政府内)和码头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公开。

      3.采用广播、电视、微信、报纸、便民资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

      4.本机关同时在南安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南安市档案馆地址:南安市区柳新路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档案综合楼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381402

      南安市图书馆地址:南安市区柳新路12号南安市图书馆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265198

      5.微信公众号:海丝码头

      (三)编排体系

      码头镇人民政府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入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南安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南安市码头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6468502

      传真号码:0595-86466902

      电子邮箱:(仅供答复使用)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镇厝尾街79号

      邮政编码:3623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时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时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码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击下载)。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从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码头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公开申请网址:http://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xzjdgk/mtzrmzf/ysqgk/

      申请人可登录码头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转跳至申请界面)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受理机构将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之日,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 2 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