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3-0101-2021-00026
- 备注/文号:南码政〔2021〕198号
- 发布机构:码头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25
各村(居)委会,(市)镇直镇办有关单位:
根据《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乡镇(街道、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南消安委办〔202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镇政府决定成立码头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黄 勇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
副主任:出宏裕 镇党委副书记
成 员:王明灿 镇党委委员、码头派出所所长
徐阳春 镇党委秘书、统战委员
黄依婷 镇党委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卢文川 镇政府副镇长
黄贞彬 镇政府副镇长
何海滨 镇政府副镇长候选人
陈嘉金 镇政府二级主任科员
王乔木 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
刘菁雯 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黄鸿霖 镇综合执法队队长
戴玉南 码头市监所所长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消防工作站,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出宏裕兼任,副主任由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王明灿、镇综合执法队队长黄鸿霖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分管各行业领域科室及各站、所主要负责人担任。以上成员如有人事变动,自动调整为接任人员,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码头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码头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码头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消安委)工作制度,明确镇消安委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相关工作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消安委是镇政府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消防工作,提出全镇消防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镇消安委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镇消安委主任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镇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城镇规划等部门分管领导及综合执法队队长、派出所所长、市监所所长等组成。
第四条 镇消安委成员单位(部门)由码头派出所、码头消防工作站、码头市监所、党政办、党建办(宣传、统战、民宗)、财政经济办、规划建设管理办(村镇、道安、交通、路长)、社会治理办(综治、安全生产)、社会事务办(教育、民政、劳保、卫健、退役军人事务)、便民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农业服务、水利)、综合执法队、码头司法所、码头自然资源所、码头林业站、码头文体站、码头工会、码头供电所、码头自来水厂组成。
各成员单位(部门)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镇消安委办公室设在镇消防工作站,承担镇消安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政府消防安全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码头派出所所长、镇政府消防安全协管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变更规定
(一)镇消安委成员单位变更时,由镇消安委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请镇消安委主任同意,由镇消安委印发通知。
(二)镇消安委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变更情况抄送镇消安委办公室。镇消安委主任、副主任变更,按程序报批后由镇政府印发通知。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镇消安委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贯、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消防工作政策,研究制定适应本镇消防工作情况的措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消防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救援体系建设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四)指导、监督、考核各村(居)和镇消安委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五)组织、指导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六)配合市消安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提醒、约谈、督办等机制。
(七)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七条 镇消安委办公室在镇消安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可以抽调成员单位实体化办公,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镇消安委的日常工作。及时向镇消安委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规定、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镇消安委同意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全镇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对消防工作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
(四)负责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的检查、督查和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镇消安委会议筹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六)负责落实镇消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会议制度
(一)全镇消防工作会议。全镇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年初召开,由市消安委主任主持,主要总结上年度消防工作,研究部署当前年度消防工作等事项。
(二)全体成员会议。镇消安委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由镇消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镇消安委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消安委办公室根据上级和镇党委、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全镇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提请镇消安委主任审定,由镇消安委办公室具体组织,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三)联络员会议。镇消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适时召开,由镇消安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镇消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镇消安委办公室或镇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镇消安委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九条 调度制度
(一)工作提示。因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点防火季节和专项治理工作需要,镇消安委办公室以短信、书面文件等形式及时对行业部门作出工作建议或提示。
(二)工作警示。对短期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有较大影响火灾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三名,或本辖区、本部门负责监管辖区、行业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突出,由镇消安委或镇消安委办公室及时进行函告警示。
(三)工作约谈。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消安委、泉州市委市政府、泉州市消安委、南安市委市政府、南安市消安委、镇党委政府有关消防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或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镇消安委或镇消安委办公室对相关村(居)及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后,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督办。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消安委、泉州市委市政府、泉州市消安委、南安市委市政府、南安市消安委、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有关消防工作事项的贯彻落实不力,或督查考核、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专项整治的推进不力,对提示、警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由镇消安委进行督办。
(五)述职报告。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1月10日前要向镇消安委报送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方式为书面述职或现场述职。
第十条 简报制度
建立每个月一期的消防工作简报工作制度,必要时可以酌情减期。工作简报内容主要包括:镇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重大决定、重要信息;各消安委成员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动态信息、工作经验交流,突出党政领导、各村(居)、各有关单位(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动态,消防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工作经验及突出成效;火灾形势分析研判等。
简报向各消安委成员单位征集文稿或题材,经镇消安委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由镇消安委办主任签发。每月底前报送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协管领导,向镇消安委各成员单位、各村(居)印发。
第十一条 督查制度
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点防火季节和专项治理工作期间,由镇消安委同镇纪委监委、镇大督导组等组成督查组具体实施对各村(居)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消防工作的督查。督查组根据需要抽调镇消安委成员成立。督查的方式、次数、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督查结果在全镇范围内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并视情抄送镇纪委监委、大督导组予以督办,督查结果作为各村居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考核制度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由镇消安委办公室根据《南安市消防工作考核规定》制定。
(二)镇政府每年对各村(居)和镇消安委成员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镇消安委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参与消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备镇消安委办公室。
(三)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为收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反馈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四)联络员的联络工作由镇消安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暂由镇政府、政府办代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镇消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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