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8-0101-2019-00053
    • 备注/文号:梅政发〔2019〕219号
    • 发布机构:梅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04
    梅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安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9-11-04 15:42

    各村(居)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安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南应急〔2019〕7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村(居)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梅山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应急〔2019〕75号

    南安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更好地指导全市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会战整治工作,现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 )》和《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南政办内传〔2009〕19号附件2)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 )》

      2.《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南安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百日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代章)

      2019年11月1日

      

    附件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前 言

      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其它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附件2:

    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一、“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根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超过一层的,该场所内的室内楼梯必须封闭,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室内楼梯无法封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设置室外疏散梯,且每层均应设置通向室外疏散梯的安全出口;(2)建筑面积超过300 平方米且生产、储存、经营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2、对于底层为经营性场所,其它楼层为人员住宿的建筑,人员住宿部分的疏散楼梯必须与经营性场所完全分隔开,即住宿部分的疏散不应经过经营性场所,且当建筑的层数超过三层,人员住宿部分的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当无法完全分隔,住宿部分人员须经过经营性场所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住宿部分必须另外设置室外疏散楼梯,且每层均应设置通向室外疏散梯的安全出口;当住宿人数不超过5 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场所,可采取设置逃生窗,配置逃生梯、逃生缓降器或架设通往相邻建筑物的逃生通道等方式作为第二逃生出口;(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3)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疏散楼梯的宽度必须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消防规范的要求。

      4、员工宿舍的外窗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外窗或阳台当必须设置金属栅栏时,设置的金属栅栏上应设置平开门,并在生产、经营时段保持开启状态。

      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制定并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新上岗和新进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

      3、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每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单位内部的重点部位、区域和重点岗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封闭楼梯间)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4)内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到位、完整有效;(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每月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3)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4)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5)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7)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建立并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每季度要组织对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以及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更新相关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5、每季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三、从业人员消防素质要求

      1、懂得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的预防措施,会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懂得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3、懂得疏散逃生的方法,会逃生自救,会引导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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