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8-0101-2019-00026
    • 备注/文号:梅政发〔2019〕120号
    • 发布机构:梅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05
    梅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6-17 10:11

    各村(居)委会、市属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现将《南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南委办〔2019〕8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结合梅政发〔2018〕119号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镇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农村村民申请新建及翻建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统一填写《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农村村民建房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审批情况通知书(详见附件3),待竣工验收后发放《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三、各村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收取农村建房履约保证金办法,履约保证内容应包括:履约金额、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裸房整治、排水排污、平改坡、道路退让等问题(详见附件4)。

      四、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过程中,城建办、国土资源所、执法中队、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同时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土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工作,在实施成片改造和审批翻建时一并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合法手续住宅用地问题。对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允许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的前提下,由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经村(居)委会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国土资源管理所核实,乡镇政府确认后,作为实施成片改造集中安置或批准翻建的权属依据。

      五、农村村民住宅翻建过程中,如遇土地权属人和实际用地人姓名不一致的情况,可填写析产协议书(详见附件5)。

      六、集中建房除按有关程序申请外,需提供附件5所列相关材料,同时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集中建房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详见附件6)。

      附件1:《南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2:《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附件3:梅山镇农村住房审批情况通知书

      附件4: 村建房履约承诺书(样式)

      附件5:析产协议书

      附件6: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集中建房)

     

     

      梅山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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