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9-0101-2018-00005
    • 备注/文号:眉政〔2018〕174号
    • 发布机构:眉山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25
    关于印发《眉山乡非洲猪瘟应急处置操作方案(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6 16:58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强化非洲猪瘟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全乡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制定眉山乡非洲猪瘟应急处置操作方案(预案)。现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乡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眉山乡非洲猪瘟应急处置操作方案(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瘟防控工作,强化非洲猪瘟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全乡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制定眉山乡非洲猪瘟应急处置操作方案(预案)。

      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0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乡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村和各乡级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二、非洲猪瘟防控指挥及职责

      眉山乡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对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非洲猪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各村、各乡级部门负责本村及本单位生猪调运、死亡、存栏以及泔水处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眉山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领导小组。

      三、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按照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将在南安市范围内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在15日内,2个(含)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重大(II级)疫情:在15日内,1个乡(镇)行政区发生疫情.

      3.较大(III级)疫情:在我市境内的公路口岸、铁路口岸的生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疫情响应

      1.先期处置。发生可疑疫情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对周边生猪养殖场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疫情响应。全市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地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乡跨村调出。配合南安市疫情控制中心采样检测,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停止所在乡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四、应急处置

      (一)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病场点实施严格隔离、严密监视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粪便、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使用碱类、酚类、氯制剂、醛类等高效消毒药,每天消毒3-5次;拟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摸清易感动物数量、分布;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场点按照《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开展排查监测、采样送检。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采取封锁、扑杀等应急响应措施。

      (二)确诊疫情处置

      1.划定原则:由南安市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以发病猪所在的养殖场/自然村/放养地/运载工具/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疫点外延3公里为疫区,疫区外延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50公里)为受威胁区。

      2.封锁原则:由南安市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报请地市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根据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疫情等级,启动相当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

      3.疫点处置: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对活猪采用无血(如注射剧毒农药、电击)致死方式扑杀;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采取焚烧、深埋、化制等方式就近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等采取深埋、密封发酵等方式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污水等严格彻底消毒;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4.疫区处置: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排查和采样送检工作,根据调查和检测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处置: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开展疫情排查和临床监视,掌握疫情动态。

      6.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指导养猪场(户)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杀灭钝缘软蜱等吸血昆虫。

      7.疫情追踪溯源:对发病前30天至隔离控制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采样送检;对发病前30天内,输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进行采样送检。

      8.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6周后,经所在地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验收应邀请省、市非洲猪瘟防控专家组3名以上专家参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见附件3),终止应急响应,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至少空栏6个月方可恢复生产。

      五、生猪移动监管

      (一)调运监管

      严禁非洲猪瘟疫情省、与疫情省相邻的省的生猪跨省调运,严禁高风险区内的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调出;在低风险区间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禁止途经高风险区;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及时调整调运措施。

      (二)动物检疫

      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切实加强动物产地、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实施临栏检疫和同步检疫,对于非洲猪瘟可疑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的生猪及其产品,要依法处置。

      (三)市境封堵

      在公安、交通部门支持下,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对外省违规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监督货主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我市违规跨省外调的生猪及其产品就地处理,并迅速追查,严肃问责。

      六、应急物资的准备

      各村要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财政资金,采购防控急需物资。每村采购消毒药品不少于2件、背负式消毒喷雾器不少于1台(套)、便携式动物扑杀器不少于1台(套)。购买充足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鞋套、胶靴、隔离条带、警示标识牌(隔离标识、无害化处理标识)、照明灯、帐篷、麻袋等。

      附件1

      非洲猪瘟扑杀深埋无害化处理方法

      1、扑杀:以每公斤2~4毫升体重的计算方法,注射剧毒农药(甲氨磷、乐果等)肌注扑杀。人员由具有注射经验的人员负责,并注意防护。

      2、深埋:土坑在填埋后,需有离地面1米以上的土层,扑杀的畜体上需有石块、杂物覆盖,加铺生石灰消毒方可回填加土。

      附件2

      非洲猪瘟消毒技术

      1.消毒药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药是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2.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2.1消毒前准备

      2.1.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1.2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2.1.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2消毒方法

      2.2.1对金属设施设备消毒,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2.2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2.2.3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2.2.4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2.2.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人员及物品消毒

      3.1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3.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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