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7-0101-2020-00028
    • 备注/文号:南乐政〔2020〕56号
    • 发布机构:乐峰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27
    乐峰镇人民政府转发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3-27 15:59

    各村委会,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峰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汲取鲤城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和百日攻坚行动取得更大成效,市安办决定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积极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百日攻坚行动的同时,鼓励、发动本辖区、本行业的职工、群众积极参与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的举报。

      二、接到举报的单位要认真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35号)要求,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受理情况和核查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如果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及时通知举报人办理资金领取手续。

      三、接到举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附件: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附件: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鲤城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全力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为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和百日攻坚行动取得更大成效,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积极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的;存在“三合一”,或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使用功能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等。

      2、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类: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等。

      二、举报方式

      1、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

      2、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22305121”;

      3、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三、有关要求

      1、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有关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材料、证据或其它调查线索,并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

      2、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理。查证属实的,应予以答复并奖励。同时,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四、奖励标准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一律给予500至1000元的奖励(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除外)。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